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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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此可见,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请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因此,本案中李某有权要求童某改回儿子名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