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治疗

六、治疗

(一)梅毒的治疗原则

1.梅毒诊断必须明确。

2.及时治疗,及早治疗:早期梅毒经充分足量治疗,大约90%的早期患者可以达到根治的目的,而且愈早治疗效果愈好。

3.规则而足量的治疗:早期梅毒未经治疗者,25%有严重损害发生,而接受不适当治疗者,则为35%~40%,比未经治疗者结果更差。说明不规则治疗可增多复发及催促晚期损害提前发生。

4.治疗后要经过足够时间的追踪观察。

(二)梅毒治疗的目的与要求

1.早期梅毒(一、二期显发及复发梅毒)

要求症状消失,尽快消除传染性,血清阴转,预防复发和发生晚期梅毒。如为早期复发患者,治疗量应加倍。

2.晚期皮肤黏膜、骨、关节梅毒

要求症状消失,功能障碍得到恢复,防止发生心血管及神经系统梅毒,不一定要求血清阴转。

3.早期先天梅毒

要求症状消失,血清阴转。当患儿内脏损害多而严重时,首先要立足于挽救患儿的生命,小心谨慎地进行治疗,避免发生严重的吉海反应。

4.晚期先天梅毒

要求损害愈合及预防新的损害发生,不一定要求血清阴转。先天梅毒的间质性角膜炎可同时口服泼尼松,并局部滴皮质类固醇。

5.孕妇梅毒

在妊娠早期治疗是为了使胎儿不受感染;妊娠晚期治疗是为了使受感染的胎儿在分娩前治愈,同时也治疗孕妇。对曾分娩过早期先天梅毒儿的母亲,虽无临床体征,血清反应也阴性,仍需进行适当的治疗。

6.各类潜伏病毒

主要预防各种复发,应给足量的抗梅毒治疗,对晚期潜伏梅毒不要求血清反应阴转。

7.心血管梅毒、神经梅毒与各种内脏梅毒

在用青霉素治疗前最好结合有关专科进行处理,并慎重地进行抗梅治疗,切忌在短时期内用大量抗梅药物的急速治疗,以免发生瘢痕收缩所引起的重要脏器的严重功能障碍。

8.治疗开始时要避免发生吉海反应

此现象于首次用药后数小时至24h(通常为3~12h)出现流感样症状,体温升高(38~40℃),全身不适,梅毒性损害可暂时加重,内脏及中枢神经系统梅毒症状显著恶化。为了预防发生此反应,青霉素可由小剂量开始逐渐加到正常量,对神经梅毒及心血管梅毒可以在治疗前给予一个短疗程泼尼松,30~40 mg/d,分次给药,抗梅治疗后2~4d逐渐停用。皮质类固醇可减轻吉海反应的发热,但对局部炎症反应的作用则是不确定的。

(三)梅毒治疗方案

1.早期梅毒(包括一期、二期,病期在两年以内的潜伏梅毒)的治疗

(1)青霉素:①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d,肌内注射,连续10 d,总量800万U。②苄星青霉素(长效西林),240万U,分为二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2次。

(2)对青霉素过敏者用以下药物:①盐酸四环素500 mg,每日4次,口服,总量2g/d,连服15 d(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②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③多西环素100 mg,每日两次,连服15d。

2.晚期梅毒(三期皮肤、黏膜、骨骼梅毒,晚期潜伏梅毒或不能确定病期的潜伏梅毒)及二期复发梅毒的治疗

(1)青霉素:①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d,肌内注射,连续20 d为1个疗程,也可考虑给第二疗程,疗程间停药两周。②苄星青霉素G,240万U,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3次。

(2)对青霉素过敏者用下列药品:①盐酸四环素500 mg,每日4次,口服,总量2g/d,连服30 d为一疗程。②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③多西环素100mg,每日两次,连服30d。

3.心血管梅毒的治疗

(1)青霉素:不用苄星青霉素。如有心力衰竭,首先治疗心力衰竭,待心功能可代偿时,可注射青霉素,但从小剂量开始以避免发生吉海反应,造成病情加剧或死亡。水剂青霉素G,第1天10万U,1次肌内注射;第2天10万U,2次/d,肌内注射;第3天20万U,每日两次,肌内注射;自第4天起按下列方案治疗。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d,肌内注射,连续15 d为一疗程,疗程总量1200万U,共2个疗程(或更多),疗程间停药两周。

(2)对青霉素过敏者用下列药物:①盐酸四环素500 mg,每日4次,口服,总量2g/d,连服30 d为1个疗程。②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

4.神经梅毒的治疗

(1)青霉素:①水剂青霉素G,1800万~2400万U,静脉滴注(300万~400万U,每4h一次),连续10~14 d。继以苄星青霉素G,每周240万U,肌内注射,共3次。②普鲁卡因青霉素G,240万U/d,一次肌内注射,同时口服丙磺舒,每次0.5 g,每日4次,共10~14 d。必要时,继以苄星青霉素G,每周240万U,肌内注射,共3次。

(2)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四环素500 mg,每日4次,连服30d。也可用多西环素200 mg,每日两次,连服30d。

5.妊娠期梅毒的治疗

(1)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d,肌内注射,连续10 d。妊娠初3个月内,注射一疗程,妊娠末3个月注射一疗程。治疗后每月做一次定量USR或RPR试验,观察有无复发及再感染。

(2)对青霉素过敏者,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服法及剂量与非妊娠患者相同,但其所生婴儿应该用青霉素再治疗。

6.先天梅毒的治疗

(1)早期先天梅毒(2岁以内):脑脊液异常者:①水剂青霉素G,5万U/(kg·d),分2次静脉滴注,连续10~14 d。②普鲁卡因青霉素G,5万U/(kg·d),肌内注射,连续10~14 d。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G,5万U/kg,1次注射(分两侧臀肌)。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2)晚期先天梅毒(2岁以上):①普鲁卡因青霉素G,5万U/(kg·d),肌内注射,连续10 d为1个疗程(对较大儿童的青霉素用量,不应超过成人同期患者的治疗量)。②8岁以下儿童禁用四环素。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7.5~12.5mg/(kg·d),分4次口服,连服30 d。

(四)随访与复治

1.早期梅毒

经充分治疗的患者,应随访2~3年。疗后第1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包括临床与血清(非螺旋体抗原试验),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随访期间严密观察其血清反应滴度下降与临床改变情况,如无复发即可终止观察。

早期梅毒治疗后,如有血清复发(血清反应由阴转阳,或滴度升高2个稀释度,如RPR或USR试验阴转后又超过1∶8者),或临床症状复发,除应即加倍剂量进行复治外,还应考虑是否需要做腰椎穿刺进行脑脊液检查,以观察中枢神经系统有无梅毒感染。如血清固定(不阴转)而无临床复发征象者,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检查脑脊液,以除外无症状性神经梅毒的可能性。

2.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

如患者治疗后血清固定,需随访3年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

3.妊娠期梅毒

早期梅毒治疗后,在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如3个月内血清反应滴度不下降2个稀释度,或上升2个稀释度,应予复治。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随访。

4.神经梅毒

治疗后3个月做一次临床、血清学及脑脊液检查,以后每6个月检查一次,直到脑脊液变化转为正常,此后每年复查一次,至少3年。

5.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

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阳性,应每月检查一次血清反应,连续8个月。如血清反应阴转,且未出现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则可停止观察。

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阴性,应于出生后1个月、2个月、3个月及6个月复查,至6个月时血清反应仍为阴性,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可除外先天梅毒。

无论出生时血清反应阳性或阴性,在随访期间如血清反应滴度逐渐上升,或出现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应立即予以治疗。未经充分治疗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或无条件对婴儿进行临床及血清学随访者,应考虑对婴儿进行治疗。

(五)性伴的处理

1.在3个月之内凡接触过传染性梅毒的性伴应予检查、确诊及治疗。

2.早期梅毒在治疗期禁止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