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的预后
心脏病孕妇和胎儿预后的好坏与下列因素有关。
(一)心脏代偿功能
心脏病患者孕产期的临床过程与心脏代偿功能状态有密切关系。心功能Ⅰ、Ⅱ级者大多无并发症,病死率极低;心功能Ⅲ、Ⅳ级者并发症增多,病死率也升高。因此,必须注意心脏病孕妇的心脏功能状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医疗措施。产前检查频率应根据妊娠进展及心功能状态而不同,分别为1周到1个月。每次复诊均应仔细检查心功能情况,包括心率、心律及心电图与产科情况。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则依据孕妇腹围、宫底高度及B超扫描进行估计。孕34周后,每2周行胎心心电监护1次;36周后每周1次。
心功能状态可因生活与工作安排不好、精神紧张、发生其他并发症及孕产期处理不当等而发生变化,Ⅰ、Ⅱ级者可发展为Ⅲ、Ⅳ级,甚至死亡;反之,心功能Ⅲ、Ⅳ级者,如能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严格遵照生活及医疗规定,精神愉快,常可顺利度过孕产期。
(二)孕妇年龄、胎次及心力衰竭史
风心病为进行性,与年龄成正比,年龄越大,心力衰竭机会越多。因此,年龄是促使心力衰竭的重要因素之一,年龄在35岁以上者发生心力衰竭较多。
因多次妊娠,心脏代偿功能渐趋恶化,容易发生心力衰竭,但就其危险性,初产妇要大于经产妇,病死率初产妇相对高于经产妇。有过心力衰竭史者(不包括急性风湿病时发生的心力衰竭),再次妊娠多半再发生心力衰竭,且一次比一次提前和严重。心功能越坏,心力衰竭及死亡机会越大。
总之,先心病妇女能否妊娠取决于先心病的类型、有否进行过矫正手术及术后心功能分级。目前育龄妇女先心病未经手术治疗者多为轻度畸形或无法矫正的重度畸形,后者显然不宜妊娠,一旦妊娠宜建议进行疗病流产。
(三)有无其他合并症或并发症
妊娠期合并其他疾病或出现并发症都可加重心脏负担,而促使心力衰竭发生,造成心脏病孕产妇的严重危害。因此,在妊娠期应重视合并症及并发症的防治。主要的合并症和并发症有。
1.贫血
动脉血含氧量减少,导致组织缺氧,组织内CO2、乳酸及其他酸性代谢物质积聚,引起血管扩张,血流量增加,心脏负担倍增,易诱发心力衰竭。一般血红蛋白下降至70 g/L时,有器质性病变的心脏将难以代偿。因此,在妊娠期应积极治疗贫血,对防止心脏病孕妇并发心力衰竭有重要意义。
2.感染
急性感染,尤其上呼吸道感染,常可引起支气管炎及肺炎,而后者是孕期严重心力衰竭的最主要的促发因素。感染也可引起心瓣膜病患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且常为致死原因。对心脏病孕妇,应特别强调无菌操作,严防感染的发生。有感染可疑时,应及早给予抗感染治疗。孕妇易发生泌尿道感染,对心脏病孕妇应做常规尿培养,以便及早发现无症状性细菌尿。
3.心律失常
凡有器质性心脏病存在,都有发生心律失常的倾向,在妊娠期更易发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及阵发性心动过速,尤其二尖瓣狭窄孕妇易发生慢性心房纤颤,在临产期强烈的应激状态下,还可发生急性心房纤颤。由于心房活动的不协调,辅助心室充盈作用降低,心排血量下降,造成循环障碍,易致心力衰竭形成,预后不良。国外有人报道117例并发心房纤颤的产妇病例中,有52例诱发心力衰竭,产妇死亡率达17%。因此,应及早发现心房纤颤的存在和及时给予疗病流产。
4.子痫前期
心脏病孕妇有发生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倾向,发生率约为20%,即使轻度高血压或病理性水、钠潴留,为维持心排血量,必须加强心脏工作,以克服增加的后负荷,由于心脏负担加重,易诱发心力衰竭。这类患者应及时住院,控制血压及体重增加。
5.低血压
低血压可导致房、室间隔缺损或动脉导管未闭的先心病孕妇血液自右向左分流或自肺动脉向主动脉分流而加重心脏的负荷,故必须尽可能防止低血压的发生,一旦出现,则必须进行强有力的治疗,才能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