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疗病流产及计划生育
2025年11月02日
八、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疗病流产及计划生育
心脏病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妊娠:心功能Ⅲ级以上、有心力衰竭史、伴有心房纤颤者、心脏明显扩大者、严重先心病而又不能手术者、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年龄大于35岁初产者。
如已妊娠,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妊娠进行疗病流产:上次妊娠曾有严重心力衰竭史再次妊娠、急性风湿活动、二尖瓣狭窄合并主动脉瓣膜病、先心病(法洛四联症、艾森门格综合征)而又不能手术者、风心病有心力衰竭及(或)心房纤颤者、高血压大于26.7 kPa(200 mmHg)、心脏扩大者。孕早期即出现心力衰竭、心力衰竭控制后终止妊娠。孕3个月以内人工流产,孕12~20周中期妊娠引产,以羊膜腔注射依沙吖啶(雷夫奴尔)引产较为安全,可避免感染。引产过程中应与足月分娩同样处理。
经阴道分娩者的输卵管绝育手术最好延迟至孕妇肯定无感染、无其他症状及能稍活动后进行,一般在产后1周为妥。也有人提出推迟到产后2个月进行,因手术可加重产褥期妇女一系列负担。
口服避孕片有可能引起血栓栓塞、高血压、液体潴留及血清脂类增加等危险,故心脏病患者不宜选用;最好采用宫腔节育器避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