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招生
单独招生,是指由各高校自己制定招生标准、自己组织招考事宜的招生形式,这是20世纪上半叶存在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一种招考形式。民国初年先后颁布的诸如《大学令》《公私立专门学校规程》《大学规程》等一系列教育法规中,对招生组织、时间等的规定都相对宽泛,并赋予各高校很大的自主权,此可谓高校单独招生的法律依据。单独招生,可以说是当时高校自由权的一种表现,各学校自主办理,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及专业要求自制标准、自定考试内容与范围、单独命题,自行录取。同时,各校自行规定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学生在时间、精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自主选择,同时报考不同学校,形式比较灵活。在录取过程中,各校根据本校实际招录学生,除参考学生的综合成绩,还会考虑考生的单科成绩、专长、学术背景等因素,如季羡林先生当年参加大学入学考试时,数学只考了4分,照样被清华大学录取,清华看重的是他的国文和外语天赋,季先生也果然不负众望,成为一代大师;臧克家数学零分,凭一首诗被闻一多先生破格录取,此种案例在当时屡见不鲜。可以说,单独招生,具有独特的优势与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各高校及学生的特长与需要。
单独招生,在整个近代高校具有很深的思想基础与传统,即便是在1938—1940年间,当时政府实施统一招生政策时也只是在国立(公立)高校实施,一些高校,尤其是私立大学仍采用此种方式,甚至一些国立大学也曾以统一招考所录取之学生质量不高为由拒绝参与统一招考而自行招生。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为保障供给,决定在中国开辟陆路交通线,于是发动了豫湘桂战役,大后方各省市很多亦沦为战争前线,交通受阻,实行三年的统一考试被迫中断。1941年,当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三十年度公立各大学及独立学院自行招生办法》,规定各校参酌情况就单独招生、联合招生、委托招生等形式中“酌采一种或兼采各种行之”[2]。政府只是在招考科目、考试范围及标准等方面施以宏观指导,单独招生这一传统形式在遵照教育主管部门宏观政策的基础上,又得以恢复,在一些学校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
在具有多项优势的同时,单独招生的弊端亦是非常明显:首先,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由于缺乏统筹,各自为政,各校为选拔优秀学生不得不在不同地方设置报名、考试地点,造成了学校资源的重复浪费,而学生也为增加被录取概率,奔波于不同城市、学校,消耗精力财力,不利于正常发挥。其次,各校各自为政,单独考试,其题目难易不同,缺乏统一标准,不利于学生的应考复习,加重了学生负担。同时,重复报考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重复录取事件的发生,如据1935年北洋工学院统计,该年拟录取的新生中“同时考取其他大学者,当在90%左右”[3]。如此高的比率,必然会导致部分学生名额的浪费,给各校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不利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影响学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