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贷金

(四)贷金

贷金制,即为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提供贷款,帮助其渡过难关,日后归还,这也是该时期出现的一种资助形式,可以说是我国高校助学贷款的起源。该种方式最初在个别地方实施,属于地方行为,抗战爆发后发展成为一种国家助学行为,为保障高等教育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1.战前贷金制

战前贷金,主要是由某些学校或地方政府提供。

(1)各省贷金制的实施

地方贷金制,如早在1918年四川省就制定了《四川省籍游学省外专门以上学校学生贷费规则》规定川籍游学省外专科以上学校学生,费用中断者可以申请借贷,“借与数目由学生自行申请,但国内官费学生每名至多不得过六十五元,自费学生至多不得过一百三十元”[38],这应该是国内最早实施贷金的地方省份之一。但相对来说,该时期,贷金实施还是比较少见的,其他省份直到20世纪30年代左右才陆续实施。

1935年安徽省陆续颁布了《安徽省专科以上学校清寒学生助学贷金考试简章》《安徽省教育厅修正助学贷款章程》等法规,根据章程,皖省筹集三十万元基金作为贷金,规定在中央大学等五十校就读的皖籍学生确系家境清贫,无力承担求学费用,学业优良者,或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该省贷金考试者可申请此项贷款,每名每年不超过三百六十元,贷金学生于毕业后第一年起偿还贷金,逾期不还者,由保证人偿还。为保证贷金生的学业质量,还规定学生求学期间,平均成绩在76分(理农工医73分)以下者皖省教育厅会提出警告,若平均分在六十分以下或有其他不当行为者停止贷金资格。[39]

在实施贷金过程中一些省份为了吸引本省学生就读本省急需之专业,或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对贷金金额进行了区分,使贷金更有针对性。如根据《国立大学鄂籍学生辅助基金贷金细则》鄂籍在读大学生申请本省贷金金额,依学科专业而定,规定“文法科学生每年一百元,理工医农各科学生每年一百五十元,此项贷金不计利息”[40]。河南省贷金依据专业对贷金申请名额做了限制,规定“理工农医等学院学生占金额百分之六十;文法商教育学院学生占全额百分之四十”[41]

一些基层地方也有贷金之设置,如1928年江苏南通县教育局决定每年划出经费一千元设立贷金,凡属南通籍,在国立大学就读,成绩优异,家境清寒之学生,均可申请,贷金年息六厘。[42]江苏启东县规定凡启东籍大学生、师范生无力就学者,可申请贷金,大学生每名每年三百六十元,师范生每名每年二百六十元,毕业后三年内偿还清[43]

(2)学校贷金

一些高校为扶持本校贫寒学生,也陆续设置贷金名额。如东南大学在20世纪20年代就设置了贷金,凡成绩在中等以上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皆可申请,贷金种类分三种:①临时贷金,至多不得超过一学期膳宿费;②长期贷金,大学学生每年五十元为限,高师学生每年二十元为限;③指定贷金,属于私人在东大捐款而设,贷金数目及手续皆照捐款人所订办法办理。申请贷金之学生必须有保证人二人,临时贷金依原约时期归还,长期及指定贷金均于借款人离校服务后第二年开始拨还,可分期还清,也可一次性还清。[44]东北大学1931年成立了助学基金董事会,其负责的事项之一就有学生贷金的审核与发放,按照《东北大学助学基金会办事细则》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贷金分为八种:一种贷金金额每名每学期国币一百元;二种贷金金额每名每学期国币九十元……八种贷金金额每名每学期国币三十元。贷金期限为一年,月息六厘,已付息者得请求再借,但每名学生在校期间至多借四次为限。[45]1936年四川大学校长任鸿隽鉴于本校学生大都来自农村,生活困难,甚至有因经济拮据而请求休学者,决议在学生所缴保证金中,拨出3000元作为贷费基金,该校大三以上贫寒学生且学行良好,总成绩在75分以上者均可申请,每人每年准予贷费60元,年息三厘,于毕业后两年内偿清。为规范之,学校还专门成立由校长、会计主任、教职员十七人组成的专门贷费委员会负责审查。[46]

2.抗战期间及战后的高校贷金

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沦陷区不断扩大,受难学生数量不断增多,为解决这些学生生活问题,缓解经济压力,一些学校继续实施、完善贷金救济制度,如在1937年10月19日,长沙临时大学常务会议决定在该学期经常费项下节省5000元作为救济学生的贷金,并组成了由朱自清召集,杨武之、施嘉炀、吴俊生、陈序经、陈筼谷、薛德成等为委员的贷金委员会,负责贷金政策的制定及审查、发放。

经过严格审查,12月7日,贷金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贷金学生名单,其中获甲种贷金者30名、乙种90名、丙种138名(后又于27日递补甲种3人、乙种4人、丙种11人)。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便于学生管理及使学生合理使用贷金起见,委员会还对贷金办法做了补充,规定:“(1)不住学校宿舍之学生不得领取贷金,其空额由候补名单中依次递补;(2)贷金分两次发给:第一次(1937年)12月8日发给一半(8元、10元及12元),第二次(1938年)1月8日发给一半(7元、10元及12元)”[47]

在1937年底拟定的《平津沪战区专科以上学校整理方案》中,当时教育主管部门对自1938年1月起所支付西南联合大学经费用途做了划分,其中就有要求该校必须将经费之“两成作学生贷金及教职员救济金”[48],这也是最早见诸当时中央政府公文中的关于贷金制的规定。

1938年2月5日,当时教育部公布了《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贷金暂行办法》,标志着贷金制开始在大后方及沦陷区租借内公立高校全面实施,之后,当时教育部又相继颁布了《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贷金补充办法》(1938年10月)、《全国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贷金偿还办法》(1940年5月)、《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贷金暂行规则》(1941年7月)等法规,使之进一步充实、完善。可以说,在1943年《非常时期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规定公费生办法》公布前,贷金制是救济战区及非战区贫困学生的主要方式。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继续实施贷金制:

安徽省抗战爆发后,继续实施该项贷金,据统计,在1937—1940年间,安徽省发放贷金具体名额为:1937年贷金人数213人(每人260元)、1938年400人(每人150元)、1939年400人(每人150元)、1940年300人(每人120元)[49]

湖南省自1939年起,每年设救济贷金2万元,贷金名额200名,其中国立湖南大学及湘雅医学院占60名,省外各校140名,每名每期(每年两期)贷金50元,并规定毕业后三年内偿还。1940年又将名额增为333名,每期贷金60元。1942年起又加增师范生贷金名额80名,其他各科学生320名,贷金金额为师范生50元,其他各科学生100元。[50]

1940年,广东省颁布实施了《补助专科以上学校战区粤籍学生贷金章程》,由省教育厅指发贷金总额3 万元,定每月每名8元。贷金名额分配于国立中山大学100名,国立中央大学、国立西南联大、国立广西大学、省立文理学院、省立勷勤商学院、私立岭南大学、私立广州大学、私立国民大学各50名,其他专科以上学校437名,合计937名。1941年该省将贷金总额增至6万元,每年以16个月计,每名每月贷金10元,贷金名额分配为:国立中山大学 60名,国立中央大学、国立西南联大、国立广西大学、省立文理学院、省立勷勤商学院等校各40名,其他学校120名,合计500名。后因各地生活程度日高,自该年8月起每人每月贷金金额增至16元,贷金名额也重新分配,其中国立中山大学52名,国立中央大学、国立西南联大、国立广西大学等六校各25名。[51]除上述省份外,其他如湖北、江西等省市也纷纷设立或继续实施贷金,救济本省籍之高校学生。

1943年8月,当时教育部公布了《非常时期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规定公费生办法》,规定自该年度起,各校新生一律不适用于贷金制而改为公费,公费制度开始形成。1945年,又颁布了《战时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给予公费办法》,对公费制度进行修正并于该年新生中实施,但同时仍规定“原已核给战区生膳食贷金及甲种自费生补助膳食贷金有案者,继续发给,至修业期满或战事结束为止”[52]。贷金制可谓贯抗战之始终,从而成为该时期持续时间最长,受益覆盖面最广的学生资助形式,为战时高校学生,尤其是战区学生的学业生活提供了保障,使当年大多数沦陷区经济来源断绝的贫困学生得以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