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育组织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高校训育在清末已有相关设置,该时期兴办的一些新式学堂中即已有了负责学生思想、道德及日常生活管理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如1896年创办的南洋公学,早期就设有斋务长和监学官的职位,负责“督促学生日常生活,考查学生品行,协助监督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秩序”[2]等工作。北洋大学堂也设置了检查官一职,其主要职责之一即是“查验学生品行,实行立品规则,当随时随地留心查验,不得玩忽”[3]。
“中华民国”成立后,根据1912年颁布的《学校管理规程》,高校设置“学监”一职“负训育学生之责任”[4]。1914 年颁布的《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务暂行规程》中,规定专门以上学校设学监主任、学监等职务,“学监主任承校长之命,掌学生之训育,学监承学监主任之命,分掌管理学生事宜”[5],据此,各高校纷纷设置了学监处,形成了以学监处为核心,以学监主任为主导,学监具体负责的学生管理体制。
20世纪20年代开始,随着新教育思想的传入,学生自治的理念开始流行,传统只重严格管理的“学监”体系受到质疑与挑战,一些学校随之进行了改革,相继成立了训育部、训育处、群育处等类似机构取代学监处。如暨南大学训育处,设正副主任各一人、训育员若干人,其职权范围包括:“增进学生之德行;考查并纠正学生之言行;考查学生之生活情形;管理学生宿舍内之行动;视察保护患病学生”[6]等。在训育方式与理念上,各校也开始“从积极方面施以主义的熏陶,道德的修养,人格的养成,高尚兴趣的培养”[7]。同时,各校还设有训育会议作为训育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拟定训育实施纲要及计划、确定训育实施方法;监督及指导训育人员;审查学生操行成绩及议定奖惩及审议其他关于训育事项。可以说,这个时期是高校训育管理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各校大都能根据本校实际设置训育组织机构作为学生管理的常设机关,并制定有翔实的训育工作计划,但在训育部门的行政归属上,该时期各校不一,其中尤以从属于教务处者为多,关于“学生训育事项”的议决与讨论,大都是高校教务会议的职权之一。如北洋工学院教务处除负责教务事务外,也设有训育部、体育部、军训部等下属机构,也就是说,该时期很多高校将训育及其管理当作是教学事务之一。
1939年5月,当时教育主管部门为“划一各校行政组织,并使灵活运用,以增进效率起见”[8],颁发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令各高校统一设置训导处,掌管学生一切训育事宜,并于随后颁布了《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规定大学训导处分为生活指导、军事管理、体育卫生三组,分掌学生生活、操行考查、宿舍管理、军训、体育卫生、集会、团体组织、课外活动等相关事宜。训导处设训导长、各组主任、训导员等专职职位。[9]1944年当时教育部又对高校训导处进行调整,取消了军事管理组,设生活管理、课外活动、体育卫生三组。各组之职掌如下:
①生活管理组:执掌学生生活之调查及训练事项;学生思想之调查及训练事项;宿舍管理事项;膳食管理事项;操行成绩考核事项;学生请假事项;学生日常生活之调查统计事项等事务。②课外活动组:执掌学生团体之整理及组织事项;各种集会之登记及指导事项;各种竞赛之组织及指导事项;刊物之审核事项;对于学校规定工作之督导事项;各种课外活动之调查统计事项;有关课外活动之指导及训练等事项。③体育卫生组:执掌学生体格检查事项;学生疾病预防及诊疗事项;全校清洁卫生之计划、考查及督导事项;有关卫生之改进等事项,[10]训育处机构逐渐成形固定。可以说作为与教务处、总务处并列的高校三大行政部门,训导处的成立与发展使训育最终成为高校核心职能之一,这也反映了当时教育界对训育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