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费、免费

(五)公费、免费

公费、免费,是以减、免学生费用的形式,减轻学生经济压力的救助行为,一般都是学校或政府的官方行为。

公费、免费最早只是在少数大学存在或只针对特殊学生的照顾,如20世纪20年代初东南大学为减轻贫寒学子求学困难起见就曾设置了免费学额(免除学费),规定数量不能超过全校纳费正式生的十分之一,此比例还是比较高的[53];1928年交通大学设立了免费生学额,免缴学费、体育费、图书馆费及体育馆费等,名额占全校学生总数的5%[54];清华大学自1934年起,每年设置清寒公费生名额十余名,奖助贫寒优秀学生[55]。同时,针对受灾、受难等意外灾害所致学生生活、经济压力过大现象,当时也有一些特殊照顾。如1928、1929、1930三年,陕西、甘肃、绥远、察哈尔等省连续灾欠,当时教育部通令各校豁免或减免各受灾严重省份学生学杂各费。1931年鄂赣湘皖豫及江苏北部发生严重涝灾,教育主管部门亦要求各校对上述各地学生“豁免学费及讲义、图书、体育等杂费一学年,以示体恤”[56]。“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国土沦陷,东北学生家庭接济困难,当时教育部又令各高校“凡属黑吉辽三省学生,应准予豁免学费一学期,以资救济”[57]但总体看该时期的公费、免费都是少数学校的自发或政府针对特殊学生的行为。

1936年5月,当时教育部颁布了《各级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规程》,令“各级学校为奖励家境清贫、体格健全、资禀颖异、成绩优良之学生起见,应遵照本规程之规定,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58]标志着国家层面强制性公费免费制度的开始。按照此规定,要求:①公立专科以上学校自1936年起,设置免费学额,该年免费学额至少占全校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五,以后逐年增设,到1939年达到百分之十的标准。免费学额,免除学费、体育费、图书费、试验费及其他类似费用;②在设置免费学额的同时,各学校并应一律设置公费学额,其中要求专科以上学校,1936年度至少应设置占全校学生数百分之二的公费学额,以后逐年酌量增设。私立学校经费比较充足或受有政府补助者,亦应酌量设置公费学额。公费学额学生除免缴免费学额生所规定之各项费用外,还给予最低限度的膳宿、制服、书籍等费(专科以上学校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至此,免费公费作为一种政府强制性举措,开始在各高校实施。

为响应要求,各校针对公费免费生成立了由校长领衔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请求免费公费各生之家境清贫证明书、学绩及操行、免费公费各生之选定及其缺额之补充、免费公费各生之停止待遇之决定等事务,并制定了相关章则,规范公费免费制度的实施。以北洋工学院为例,该校1936年制定了《北洋工学院招收清贫公费生及免费生章程》,内容如下:

《北洋工学院招收清贫公费生及免费生章程》[59]

第一条:本学院为培植家境清贫学行优良之学生起见,每年招考新生时,甄选录取总名额百分之三为公费生,百分之五为免费生。

第二条:公费生每名每年由本学院津贴国币150元,并免缴学费、体育费及宿费,入学后每年学业平均成绩达80分者,得继续领受,至毕业为止。免费生免缴学费、体育费及宿费,入学后,每年学业平均成绩达70分者,得继续免费,至毕业为止。

第三条:报考公费生或免费生,须备下列之条件:

甲:家境清贫、学业优良、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之高级中学毕业生,有志深造,而确系无力升入大学,经原毕业学校校长证明,并由另一保证人担保者。乙:上项学生,除于本学院规定之招考地点、时期内,照章报名外,并须另行填具陈请应考公费生或免费生志愿书及家庭状况表,连同上项证明书、保证书,呈缴本学院备查。

第四条:报考公费生或免费生,须于普通生一应本学院入学考试,其成绩,公费生录取新生总额前百分之二十以内,免费生在录取新生总额前百分之五十以内,经本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方得录取。

第五条:报考公费生或免费生未经录取者,不得退作自费生。

第六条:公费生所领本学院津贴,于每学期开学到校后,九月、十月、十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分期发给之。

第七条:公费生在本学院肄业期间,如领受他种奖金或津贴时,其所领金额,连同本项公费合计不得过二百五十元,如合计超过时,本学院应减发超过之数。

第八条:公费生或免费生入学后,如家境转裕应自行请求改为自费生。

第九条:公费生或自费生入学后,如发现其报名时所填家庭状况调查表或原校长所具证明书,有不符情事,本学院即行取消其学籍,并向保证人追还已领公费,并令补缴所免各费。

第十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院务会议修改之。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其他各校也陆续实施公费免费制度。如浙江大学自1936年起,亦在报考新生中设置5%的公费生名额,每生给予二百五十元津贴,应缴各费亦在此项津贴内扣除。规定报考公费生者须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家属确系贫寒,不能担负大学教育费,且其高考成绩名次须在全体录取学生六分之一以内。为激励公费生认真向学,学校还规定若公费生成绩处于所属院系最优学生之三分之一以下者,即取消其公费生资格[60]。此外在校生也可以申请公费免费学额,如在四川大学,在校学生凡“①家境清贫经本籍县府证明属实者;②学年成绩平均在乙等以上者;③体格健全者;④品行优良未受记过处分者”[61]均可以申请,由学校审核。中山大学在校学生操行优良、学年成绩每种科目均在七十分以上,且总平均分在七十五以上者给予免费,学年成绩每种课目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而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给予公费[62]。应该说,公费免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完善。据统计,1936年当年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就设置了免费学额2680人,公费学额1183人[63]

抗战时期公费、免费制度在高校亦一直存在,如交通大学1937年设置了免费生15名、1938年18名,1939年免费生5名、公费生5名。公费生除免缴学费外,每年津贴200元。为照顾战时学生的经济困难,1940年学校决定扩大免费和公费的学额,将免费生名额增至全校学生数的10%以上,公费生增至4%以上,这在经费困难的战时是非常难得的。当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并不是所有大学都有交大这般魄力,总体看,该时期各校公费、免费名额有限,学生资助面窄,如东北大学公费名额只占全校学生总数的3%[64];1938年上半年,有千余名学生的西北联大能享受公费待遇者54人,约占全校学生总数的4%,到该年下半年,全校享受公费待遇者仅21名,约占全校学生比例的2%[65],没有达到战前的规定要求。

始于抗战初期的贷金制,在实施几年后暴露了一些弊病,尤其是因战时物价飞涨、通货膨胀严重等原因,贷金的归还遇到很大问题,很多学生“贷而不还”或者即使还上,在物价飞涨的年代,与不还也差不多。鉴于此,有人提议,与其“贷而不还”还不如直接改为公费,于是1943年8月,当时政府颁布了《非常时期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规定公费生办法》开始在当年各大学新生中停止贷金制,改为公费制。《办法》规定公费生分甲乙两种:甲种免除学膳费,并得分别补助其他费用;乙种公费生,仅免膳费。在公费生的名额分配上,《办法》以院系分类,规定不同院系公费生名额不同,具体:①师范、医、药、工各院系学生,全为甲种公费生;②理学院科系学生以80%为乙种公费生;③农学院科系学生,以60%为乙种公费生;④文、法、商及其他各院科系学生,以40%为乙种公费生。研究生一律比照甲种公费生办理;大学先修班新生,以60%为乙种公费生。[66]

《非常时期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规定公费生办法》最大特点就是按院系专业分配名额,该种方法一出台即遭到一些尤其是以文科见长的大学师生的反对,加之自1944年后,日军一度进攻广西等地,大后方形势危急,为安抚高校秩序,1945年,当时教育部又颁布了《战时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给予公费办法》,废除了以专业划分公费名额的规定,将公费种类分为全公、半公两种,全公免学宿膳食费、半公免学宿膳食费的半数,规定二者人数均分别占入学新生总数的40%为最高限额。在受助群体上,办法也扩大了学生受资助范围,包括五种:①经济来源确已断绝的战区生;②经济来源确已断绝的侨生;③家境确属贫寒的学生暨本人收入不足供给求学费用的公教人员之子女;④保育生;⑤确系蒙藏及其他边疆各族学生。《办法》还规定,公费生于修业期间学业成绩及操行成绩有一项不及60分者,停止其公费。公费生家庭经济情形转好可以负担其子女在学费用时,应即自动停止申请公费待遇。[67]

抗战胜利后,教育主管部门即开始着手限制大学生公费名额,规定30%的学生可享受全公费,后来规定只有青年军复员学生、边疆学生等特殊群体才能申请公费。如在1946年6月颁布《抗战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中,要求自该年起全国各级公立学校无论招收新生或插班生,如有抗战阵亡将士子女持证报名投考,应予尽先录取,入学后给予免费待遇,至此大面积的公费免费制度基本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