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留校

(二)留校

毕业留校也是该时期高校毕业生的一种就业形式,各高校会从毕业生中择优留校担任研究人员,当然此种形式人数较少。为规范之,一些学校还制定有相关规程,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就制定有《法学院助教规程》对留校毕业生的职业进行了规划:

《法学院助教规程》[3]

第一条:本学院为培植学术专才,养成优越学风起见,由校长就毕业生之成绩优异者中,酌用若干人为本院助教。

第二条:助教须认定学科,专心研究,不得兼任校内外各种事务;但其在校内所担任之事务,由补助该学科研究之性质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助教须自行认定该系教授一人或二人,为指导教授,但须先得教授之同意。

第四条:助教之研究方法及范围,由指定教授拟定后,送请系教授会议决定之。

第五条:A.助教须每日上午自八时至十一时半,下午自一时至五时在研究室研究;B.助教兼任民众法律顾问处及经济调查处之事务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六条:助教须于每一个月向指导教授书面报告研究成绩,但得指导教授之允许,得延长至二个月。

第七条:指导教授须于每学期考试前向系教授会议报告助教研究成绩。

第八条:系主任须于每学期末将该系各助教之研究成绩报告于院长。

第九条:助教在本学院三年之后,经系教授会议公认,并由系主任及指导教授负责证明其研究确有成绩,且精通某一种外国语者,得由院长函请校长资送出洋留学,或聘充讲师。

第十条:助教留学回国后,本校若聘为教授或助理教授时不得辞聘。

第十一条:助教违反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之规定或经民众法律顾问处主任、经济调查主任认为不热心研究者,院长应即函请校长停职。

第十二条:助教之研究,经指导教授、系主任、系教授会议认为并无成绩者应由院长函请校长停职。

第十三条:本规程经本院教授会会议通过,送请校长批准后公布施行之。

第十四条:本规程如有未尽妥当之处,得由本院教授会议修改之。

可以说,通过留校形式,高校既解决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也为本校招揽了具有潜质的学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