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高校课程、教材及其组织形式

(二)民国时期高校课程、教材及其组织形式

课程、教材是高校内涵建设的核心,也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根本,民国时期,为提高教育质量,各时期的政府及高校亦不断进行课程、教材的改革。

1.民国时期高校课程设置的演变

我国现代高等教育制度源于清末新政时期,当时学部在规划高校学科专业设置的同时,亦均规定了各学科的课程体系,且将课程的开课学年、每周教学时数、教学方法等都规定完备,如在奏定学堂章程中,将大学分为八科,共46学门(专业),每学门应开课程数等均有规定。也就是说,清末高校课程都是由学部规划颁布实施,学校是没有自主权的。

辛亥革命后,民国成立,根据民初《大学令》《大学规程令》《修正大学令》等章程,当时教育部将大学分为文理法商农工医7科,每科应开之课程也进行了规划,如哲学学科下属之中国哲学门,应开课程有中国哲学(周易、毛诗、仪礼、礼记、春秋、公谷传、论语、孟子、周秦诸子、宋理学、中国哲学史)、宗教学、心理学、伦理学、论理学、认识论、社会学、西洋哲学概论、印度哲学概论、教育学、美术及美术史、生物学、精神病学、人类及人种学、言语学概论等基本课程,但对其开课学期、教学时数不再硬性规定。与此同时,法规还赋予各高校自设部分课程的权利,如规定教授会、大学评议会都对“本校课程设置有审议讨论之权”[6],于是该时期各大学也陆续出现了一些自设课程,如鲁迅先生的在国内高校首设“中国小说史”课程、李大钊首开马克思主义课程,都是基于该时期的法律所赋予的教育空间。1922年新学制,有“大学用选科制”的条文,规定课程由各校自定,部定课程的传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1924年颁布的《国立大学条例》,再次明确高校课程归各校自行订定,“国立大学各科系及大学院,各设教授会,规划课程及其推进事宜”[7]。高校课程自定,一定意义上说,利于教师专业特长的发挥,也有利于教师将教学与研究结合起来,这对当时的学术研究、学科发展不失一种促进,可以说是教学自主权在当时的反映,但课程设置各自为政,没有统一标准,也带来很大问题,那就是各校课程五花八门,甚至于出现,在各大学“任何相同学院或相同系之课程,几无二大学完全一致。完全一致诚然是一种苛求,即求大致相似,亦尤缘木求鱼不可得也”[8]的情形。同时自定课程也给一些学校避重就轻,因人设课提供了空间,导致学校教学内容差异较大,学生的教育程度受到很大影响,进而降低了教育质量,大学程度参差不齐,水平不一,因此到20年代末开始,就有了重新规划高校课程的呼声。

在1928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有代表提出“提高大学程度,规定课程、师资及设备标准”[9]的建议。随后当时教育主管部门开始重新规范大学课程。1929年公布的《大学规程》,一改课程全由校定的原则,规定要为一年级的学生设置一些基本科目,以及设置大学共同必修科目等。1930年当时教育部专门成立了大学课程及设备标准起草委员会,统筹规划高校课程设置,着手大学课程的整理,并于1935年先行制定、颁布了《医学院暂行科目表》。

抗战爆发后,陈立夫上台主持教育部,加快了大学课程改革。1938年2月,当时的教育部制定了大学课程整理改革的原则与要项,确定了课程改革的三原则、九要点,其内容如下:

三原则:①规定统一标准,不许各校自行规定,并决定先从必修科目的规范入手,选修科暂不完全确定;②注重基本训练,分系不得过早。要求对于一般学术的基本训练,必须深厚,以便学生深造。并规定除文理化各科的最基本学科外,国语、外国语、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亦须列为共同必修科;③注重精要科目,以使青年习得一门之长。[10]

九要点:①全国大学各院系必修及选修课程,一律在部定范围内,参照实际需要斟酌损益;②大学各学院第一学年,注重基本科目,不分学系,第二学年起分系,第三、四学年,按各院系的性质斟酌设置实用科目,以为学生出校就业做准备;③国文、外国文为基本工具科目,该两科须在第一学年终了时,举行严格考试,其中国文必须能够阅读古文书籍、写作通顺文章,外国文须能阅读各学院所习学科的外国文参考书才算及格,否则仍须继续学习,直到达到上述标准方可毕业;④大学采用学年制,而各学科学习分量,则以学分计算;⑤各科教学,除由教师上课讲授外,并应同时重视自习讨论、习作等形式。考试范围除教师讲习材料外,亦应包括自习讨论及习作或实验的材料;⑥各科应由教师详细规定自习书目与其他参考资料,并督令学生按时阅读、作札记,以培养学生独立研究的精神;⑦各科须确实规定学生实验或实习次数,凡习作报告应由教师按期批阅;⑧各学系除规定学生注重平时习作外,并应在高年级课程中,规定重要科目数种,指导学生作学科论文,其题目应由教员指导或核定;⑨学生毕业考试,应包括各院系四年中重要科目,其科目种类,得由学校自行规定,但须有5种以上。[11]

根据上述课改原则与要项,当时教育主管部门在征求各校意见的基础上,将大学科目划为各学院分院共同必修科目、各学院分系必修科目和各学院分系选修科目三类,并首先于1938年9月、11月分别制定出各学院共同必修科目。后又陆续颁布了各学院分系必修课。可以说,大学课程的整理,规范了高校课程,结束了五四以后各校设科混乱的局面,为高校教学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内容标准,便于学生知识的齐整与学习,总体看来还是利于当时大学整体水平提高的。但同时,如此齐整划一的规划又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大学教学自由的原则,不利于创新型知识的产生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课程体系将三民主义、党义等课程列为必修课并将之法制化,以之强化对学生的思想控制与教育,受到各高校师生或明或暗的抵制。

2.民国高校教材的编辑

清末新学兴起时,需要大量教科书,当时学部曾设有京师编译局,负责教材的编写,但因新学初现,所需教材甚多,因此又不得不采取变通办法将部分教师的讲义、私家编纂及翻译的国外教材经编译局审查后出版。后来随着各校课程的自定,教科书编辑更加多元化,教材自定,教师自制提纲、自编讲稿,各抒己见,阐述自己的观点,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优势。该时期,一些著名学者、专家也确实编写、出版了一系列高质量的教材,如交通大学原校长唐文治的《高等国文讲义》、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等经典教材亦曾风行一时,影响巨大。但从另一方面讲,因教师、学校发展水平不一,从而导致所编教材的质量也差异很大,内容参差不齐。

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在统一课程的同时,当时的教育主管部门也着手规范教科书的编写,先后颁布了《教育部订定暂行教科书审查办法》(1929年1月)、《教育部订定审查教科书共同标准》(1929年1月)等法规,规定教科书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得发行,否则不得采用。同时也开始筹划大学用书的编辑。1939年初,当时教育主管部门设大学用书编辑委员会,主持编辑大学教材各项事宜,编委会采取了公开征稿、特约编著和采选成书等形式,将征集之图书审查、校订后以部定大学用书名义印行。在此过程中,应该说编委会坚持高水准的原则,选取了一批高质量的教材,这对当时高校教学水平的提高无疑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3.学年制—学分制—学年学分制的实施

清末民初,我国高校一直都实施学年制,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方可毕业。此种制度有其优势,如各专业课程都是根据本专业的基本理念及学科知识设置,利于学生本学科基本知识结构的形成,但同时也有弊端,就是授课时间、授课科目等管得太死,限制太严,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教师因材施教,不利于学生天分的发挥。新文化运动时期,蔡元培主持下的北京大学和郭秉文主持的东南大学,率先开展了改革,实施选科(学分制),其核心思想即是以学分衡量学生所修课程的多少,学生课程可自由选读且不限专业。选课、学分制的实施打破了必须遵循年限的规定,学生修完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并允许选修它系课程。如此使得高校学制更具弹性,也利于学生个性的发挥,正是因为具有这些优势,该制度逐渐在国内高校流行,一些学校为指导学生选课,还专门设置了选课指导员之职,指导学生选课事宜。

选科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为了早毕业,学生经常选修一些容易得学分的课程,导致知识体系不完备,为解决之,一些学校在学分制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与改革。如在20世纪20年代的河南大学,原则上实施选课学分制,规定学生修满160学分即可毕业,但又改变全部选课的做法,将课程分为共同必修课程、主系必修课程、辅系必修课程、自由选修课程等类型,规定共同必修课程三十三学分、主系必修课程六十学分、辅系必修课程三十学分、自由选修课程三十七学分[12],这样就避免了学生随便选课。

在各校改革、探索的基础上,1929年颁布的《大学规程》中对原有课程完全自选的规定进行了调整,要求“大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每年所修学分须有限制,不得提前毕业”,规定学生“从第二年起应认定某学系为主系,并选定其他学系为辅系”。主系、辅系均需要有必修科目。还规定大一学生设基本科目,党义、国文、军事训练及外国语为共同必修科目[13]。1932年教育部又公布了《学分制划一办法》,规定从当年开始,各高校一律采用学年兼学分制,大学修业年限概为四年(医学除外),在四年期间学生须习满一百三十二学分[14],由此确立了学年学分制度。学年学分制,理论上兼容学年制与学分制的优势,既保证了学生知识体系的完整又给学生留有自由余地,不失灵活,可以说是该时期我国高校创新之一,该方式直到今天仍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