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自治会
国内高校学生组织清末时期即已有之,但面向全体学生之学生会组织,是在五四时期才逐渐发展起来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自治理念传入国内,产生很大影响,加之五四运动爆发,青年学子们看到了团结组织的力量,于是学生会组织在各高校纷纷成立,当然该时期对学生会的称呼不一,但称之为学生会者为多。关于学生会的组织及其运行,在此仅以典型的北京大学为例观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学生会。
第二条:本会以互助之精神谋学术之发展与社会之改造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由北京大学全体学生组织之。
第四条:本会设评议会及干事会。
评议部
第五条:评议部由本校各班学生每班选出评议员一人组织之。
第六条:评议员任期一年,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改选之。
第七条:本部设主席及预备主席各一人,由评议员互选之。
第八条:本部每月开常会二次,遇有特殊情事经评议员五人以上之提议得由主席临时召集之。
第九条:本部之职权如左:①定本会会章;②议决本会应行事项;③对于干事部质问及弹劾;④受理同学之质问及要求;⑤司理本会选举事项;⑥议决本会预算案及决算案;⑦遇有必要时得召集全体大会。
第十条:本部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部细则另订之。
干事部
第十二条:本部执行评议部一切议决案及其他应行事务。
第十四条:各股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干事若干人。
第十五条:各股正副主任由评议部选任之,但不得由评议员兼任,干事由同学自由认定担任之。
第十六条:本部设干事主任会,由各股正副主任组织之。
第十七条:干事主任会由正副主席及预备主席各一人,由庶事股正副主任兼任之。
第十八条:各股主任受质问时应出席评议部答复,受评议部通过弹劾案,知通知时应即解职。
第十九条:各股对于评议部议决案遇执行困难时,该股主任得出席评议部说明理由要求复议,复议后应即执行。
第二十条:本部会议由主任会主席召集之,各股会议由各股主任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各股正副主任及干事均任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本部细则由本部制定,提交评议部通过。各股细则由各股制定。
经费
第二十三条:本会常年经费由本校同学每人每年担任大洋壹元叁角,由本会委托本校会计课征收之。
第二十四条:如遇特别需用经评议部之议决得募集特别捐。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有未妥处得由评议员六人以上之提议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修改之。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1]
受北大影响,其他各校也纷纷成立学生会组织,甚至还出现了跨校性质的学生联合会。这些组织在五四运动、五卅运动等爱国运动中展现了青年学生反抗专制、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热情与信心。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各种爱国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无奈随着大革命的失败,学生运动逐渐陷入低潮,一般仅在校内小范围活动。
该时期高校的学生会组织,各校有所不同,职权范围亦各异。 如与前述之北大学生会不同,上海交大学生会实施委员会制,其下设置有总务委员会(主管文书、会计、通讯、交际等事务)、学术委员会(设研究部和出版部及数理研究会、无线电研究会等研究团体)、体育委员会、平教委员会、膳务委员会、消费合作委员会、艺术委员会(负责娱乐及研究艺术事宜,下设话剧社、京剧社、国乐社等)、卫生委员会、自印讲义委员会等[2]。
自20世纪30年代起,当时政府开始对学生会进行管理,如在1930年制定了《学生自治会大纲》《学生团体组织原则》等文件,据此规定学生会统一定名为学生自治会。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学生团体组织原则》主要内容:①在设置范围上,规定学生组织以在学校以内组织为限;②学生组织之目的,“作成学生在学校以内之自治生活,并促进其智育德育体育群育之发展”[3];③组织方式上,要求各校学生团体采取委员制;④自治会的职权,要求以不侵犯学校为限。 该文件的最大特点就是规定了学生自治会的职权范围,将学生自治局限于校内,不许跨校学生组织出现,另外要求不能违反学校规定,这可以说是对之前学生会职权的限制与压制。
《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主要内容如下:
《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
第一条:本大纲根据学校团体自治原则制定之。
第二条:凡中等以上各种学校学生不分性别,皆得在学校以内组织学生自治会。
第三条:各学校学生自治会之名称,须冠以各该校之校名。
第四条:学生自治会之组织,以本三民主义之精神,作成学生在学校以内之自治生活,并促进其智育德育体育群育之发展为目的。
第五条:学生自治会之权利属于会员全体,由会员大会或以会员总投票之方式行使之。
第六条:学生自治会之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为代表会,在代表会闭会期间为干事会。
第七条:代表会之代表由各年级或各院科系按照人数比例选出代表若干组织之。
第八条:代表会之代表每学年改选一次,于第一次集会时互选干事若干人组干事会。
第九条:凡中等学校之学生会,其干事会之干事,定为五人至九人,候补干事一人至三人,并由干事互选常务干事一人。
第十条:凡中等学校之学生自治会,其干事会下得设文书、事务、学术、体育、游艺各股,由干事互选分掌之。
第十一条:凡专门学校以上之学生自治会,其干事会之干事,定为十一人至十七人,候补干事三人至五人,并由干事会互选常务干事一人至三人。
第十二条:凡专门学校以上之学生自治会,其干事会下设事务、学术二部,各部之下酌设下列各股,盖由干事互选分掌之。(一)事务部:文书股、庶务股、会计股、卫生股;(二)学术部:研究股、出版股、游艺股、体育股。
第十三条:干事会下得酌量增设合作社,须仿照一般合作社组织,力求节省开销,增进效率。
第十四条:干事会下如遇特殊事项发生,得组织特种委员会,其委员就会员中推任之。
第十五条:学生自治会不得干涉学校行政。
第十六条:全体会员大会,每学期开会一次,遇必要时,经干事会或代表会之决议,或会员四分之一以上之建议,由干事会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七条:代表会每三月至少开会一次,遇必要时,经干事会之决议,或代表会代表三分之一,或者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建议,由干事会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八条:干事会每二星期至少开会一次,遇必要时得开临时会,由常务干事召集之。
第十九条:学生自治会会员,在会务范围以内,具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第二十条:学生自治会之经费,以会员会费及其他捐款充之,必要时得请求学校补助。
第二十一条:学生自治会章程,须遵照本大纲制定,呈请当地高级党部准核后,呈报主管官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大纲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施行。[4]
该大纲对学生自治会进行了规范。在其要求下,各高校先后以之为准整顿本校学生自治组织,并制定了详细细则,如在浙江大学,在根据规定成立了学生自治会后,颁布了《国立浙江大学学生自治会会章》,规定了组织系统、结构、职权、会议、任期、经费等内容,还先后制定了《干事会会议规程及办事细则》《干事办事细则》《自治会研究股规程》等具体规程,使学生自治会运行有章可循。
1943年11月,当时教育主管部门又在此前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公布了《学生自治会规则》作为学生自治会的原则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组织原则及活动范围:根据规定,学生自治会“以根据三民主义,培养学生法制精神,并促进其德育智育体育群育之发展为目的”,学校全体学生不论男女一律为其成员,但其活动范围“以在学校以内组织为限,不得在校与校之间联合组织,并不得以学生会参加校外各种团体组织或活动”,且其校内活动也以“不得干预学校行政”为原则。[5]
(2)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学生自治会组织,分权利、检察机关和执行机关两种。权利、检察机关即各种会议,如: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评议会、监察会等;执行机关即学生会干事会。其各自职权具体如下:
甲、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学生自治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学期开会一次(到会人数在全体会员半数以上方得开会),遇必要时经代表大会决议或由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建议得由代表大会主席召开临时大会。
乙、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学生自治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院系代表组成,每六周开会一次(必要时须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对外代表本会,副主席兼代表大会秘书。大会职权为:①通过评议会议决各项章程及其他决议案;②审定监察会弹劾事件及审计报告;③选举评议会评议员、监察会监察员、干事会干事及罢免干事会干事;④决议召集会员大会临时会;⑤决议设立各种特种委员会;⑥议决向会员大会建议案。
丙、评议会。评议会成员由代表大会就代表中选出评议员若干人组织而成。评议会每三星期开会一次,如有特别事故得召开临时会。评议会职权为:①草拟并议决各项章程;②规划自治进行方案;③审议代表大会交议事件;④审议干事会送议事件。
丁、监察会。监察会成员由代表大会就代表中选出监察员十一人组成,每三周开会一次(如有特别事故得召开临时会议),监察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副主席兼监察会秘书。监察会职权为:①行使弹劾权;②查核收支薄据,调查实况,并报告其意见于代表大会;③同学生活的调查与勉励等。
戊、干事会。干事会是学生自治会的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案。由代表大会就全体会员中选出干事若干人组成。干事会每两周开会一次(遇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6]
学生自治会干事会下属各部及其职能,在1943年以前,各校略有不同,如西南联合大学学生自治会干事会下设总务股、文书股、事务股、学术股、康乐股、社会服务股等部门。而中正大学,规定干事会下设学术部、事务部、服务部三部门,其中学术部下又设研究、出版、体育、游艺四股;事务部下设文书、会计、庶务、宿舍、卫生、膳食五股;服务部下设社会服务和劳动服务二股。1943年,当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了《学生自治会规则》对各部(股)设置做了统一规定。据此,各校学生会下分设服务、学艺、健康、风纪、事务五部,各部设总干事一人,干事若干人。总干事由理事会推选理事兼任,干事由理事会指定会员充任。各部之任务:①服务部,关于学校服务、社会服务及生产劳动等事项;②学艺部,关于学术研究、书刊出版及艺术表演等事项;③健康部,关于卫生及体育活动等;④风纪部,关于新生活规律的实践及秩序与纪律的促进等事项;⑤事务部,关于文书、庶务、会计及会员登记等事项。[7]
1947年12月当时教育主管部门又颁布了《学生自治会规则》,该规则事际是针对当时风起云涌的学生民主运动而制定的,目的是压制学生的民主运动,其内容基本与1944年相同,唯加重了对学生会惩罚的规定,如规定“学生自治会之决议以在规定之任务范围以内为限,不得干涉学校行政,有违反上项情形者学校得撤销之;学生自治会如有违背校规情节重大时学校得解散之”[8],可以说该规定基本是国民党最后对学生运动的压制,但在民主运动如火如荼的情况下,基本没有学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