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高校学生膳食管理

三、民国时期高校学生膳食管理

“民以食为天”,可以说,膳食管理是高校学生生活管理的基础,也是学生管理实施的基本。近代以来,各高校积极采取各项举措,改善膳食、加强饮食安全管理,努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基础。

清末新式学堂兴起时,各校对膳食等后勤管理事宜就非常重视。一些学校还成立了专门的杂务处,负责对后勤人员,尤其是负责膳食人员的管理,如北洋大学规定“饭菜不丰沽,应将该厨役分别惩罚,不得瞻拘祖庇”[15]以保障学生饮食。尤其在新式教育初兴之期,为吸引人才,各校也是尽量为学生提供可口的饮食,因此早期高校学生的饮食还是较可观的,如据回忆,京师大学堂学生“早餐是粥和面食。午晚两餐,每桌八人,六菜一汤。冬季四菜一火锅,荤腥俱全”[16],待遇还是很不错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后,随着学生自治理念的兴起,很多高校膳食实施学生自主运行,学校提供食堂空间及一些后勤服务。为维护餐饮秩序,各校还制定了相关规则规范之,此举以北洋工学院为例:

餐膳规则[17]

第一条:本校餐膳完全由学生自行组合掌管,每组设组长一人经理之,但校内因房舍及秩序之关系,得限制组合数目及每组人数。

第二条:关于厨舍及食堂之卫生与清洁等事,校内如认为必要,得使各组长协同办理。

第三条:各组对包厨人或彼此相互间如有不能自行解决之事,得请本校代为处理。

第四条:关于厨舍及食堂之卫生与清洁等事,各组办理如有困难,得请求本校设法。

第五条:各组组合细则自定之。

抗战时期,随着国土沦陷,许多来自战区的高校学生,经济来源断绝,日常饮食均无法正常保障,为解决战时学生膳食,当时教育主管部门及各校采取各种措施,努力解决学生饮食,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之需。

自1938年2月公布《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贷金暂行办法》开始,贷金制就成为战时学生维持学业生活的最基本保障。贷金制施行之初,并未严格规定详细用途,后随着进一步实施,贷金政策逐渐成熟、完善,贷金种类亦开始细化,如在1940年公布的《公立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贷金暂行规则》中即将之分为膳食贷金、零用贷金和特别贷金等,其中膳食贷金分半膳、全膳两种,其数额根据各地生活费之高低分别规定(受物价飞涨影响,膳食贷金曾一度改发实物);零用贷金每名三元,并规定该项贷金名额不得超过战区贷金学生总人数的60%;特别贷金(分服装、书籍两项)每名每学期全额共20元,半额10元,准予每学期申请一次,该项学生贷金名额不得超过贷金总人数的10%。各种贷金的分配原则是“凡战区贫寒学生得由校核给半额或全额膳食贷金,其比较更贫寒者核给零用贷金,其确属最贫寒者得核给全额或半额特别贷金”[18]

为增加学生营养,各校在遵部规定,成立物价委员会,实施物价调查、米粮购进及学生贷金数额之核对等项工作外,还尽量增加蔬粮,如国立中正大学农学院的农场种有小麦、豌豆等粮食作物以补充学生贷金食粮之不足,同时还有油菜、萝卜菜、寒露菜等多种及白菜、荠菜三千余株,供应本校学生食堂[19]。国立四川大学,为维持学生营养,亦特拨农场四亩,专门种植蔬菜,以增加学生佐食之物。[20]

虽经各方努力,学生的最低生活有了一定保障,但物资紧缺一直都是困扰战时高校的大问题,学生膳食质量一直不高,很多学校的学生吃的都是掺杂着石子、沙子、谷子等的“八宝饭”,即便如此还经常拖欠。蔬菜方面更是“每天都在白水青菜豆腐,肉已经成为奢侈品”[21]。可以说,学生饮食问题一直都是困扰战时高校的难题。饮食的质量之差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学生的身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