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课外活动管理,规范学生课余生活
课外活动是高校学生校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开展可以发挥学生特长,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锻炼学生各种能力,实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民国时期,高校学生的课外活动都归属训育部门负责,以达到思想教育与实际训练合二为一的目的,该时期举凡课外活动计划的制定、学生团体组织的登记与管理、学生集会的指导、学生刊物的审查、各种游艺娱乐体育活动的举办等都由其统筹管理、实施。1944年开始,当时教育部更是统一要求训导处专设课外活动组,以负其责,其职权范围包括:“学生团体之整理及组织事项、各种集会之登记及指导事项、各种竞赛之组织及指导事项、刊物之审核事项、对于学校规定工作之督导事项、各种课外活动之调查统计事项,有关课外活动之指导及训练事项”[36]。
概括说,高校训育部门对课外活动的管理体现在两个方面:①组织开展课外活动。为系统起见,各高校训育部门会组织各种团体、协会使学生课外活动有所依托,便于管理。同时训育部门也会经常有计划地组织一些具体活动,这些活动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作为课堂学习补充的演讲、辩论赛、讲座等以增进学生学识为目的的活动。如为加强基本学科的学习,一些高校每学期都会举办国语、英语演讲竞赛等活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二是开展游艺会、体育比赛等纯娱乐活动,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为鼓励学生参加各项课外活动,各高校训育部门还采取了各种鼓励举措,如大夏大学制定有《学生课外作业待遇规则》对学生参加各项运动、演讲辩论赛、充当各种学校刊物编辑或职员、参加学校组织之社会服务活动等[37]予以各项优待。暨南大学训育委员会也制定有《学生劳动服务暂行条例》,引导学生参与校园劳动服务,并将之作为操行考核根据,“特别优良者予以特种奖励”[38]。规范与管理学生自发团体及活动。对一些学生自发组织的社团或活动,训育部门亦负有规范、管理之责,以维护学校秩序。如各校均要求学生团体必须“先得训导处之许可”[39]后方得成立,并须定期登记,接受审查,对于不符政策的团体,训育部门有权解散。学生集会或组织其他课外活动也须向训育部门备案,甚至还要求必须要有在校教师到场指导。其他如为规范作为当时高校重要文化现象的壁报,各高校也大都制定有《学生发表壁报规则》等之类的条例,亦要求壁报内容的张贴与发表均须经过训育部门的许可。应该说,高校训育部门对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活动,但从另一角度讲,其介入也规范了学生活动的开展,维护了校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