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导人员的遴选与检定

(三)训导人员的遴选与检定

自清末新式大学兴起以来,我国高校均设有相关人员专负训育之责,但对其资格的限定,不同时期又有不同要求。如民初高校学监主任、学监职位,根据《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用暂行规程》规定,均“由校长延聘相当之人充之”[14],对其资质均无任何具体要求。1917年颁布的《修正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用章程令》,对相关职员的资质做出了限定,要求各校学监、主任“以专门以上学校毕业,或曾任中学以上学校职员三年以上者充任”[15]

1938年当时教育部要求各高校统一设置训导处后,也开始着手对训导人员的遴选与任用,并于1939年7月颁布了《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条例》,对高校训育人员的资格及其审查做了规定。据此条例,担任高校训导长者必须是国民党员并曾任大学教授或专科学校教员两年以上著有成绩且学望品行足资表率者;担任高校训导员者必须是国民党员并在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曾任专科以上学校助教经历者[16]。在1940年6月颁布的《修正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条例》中,又增加了对生活指导组主任资格的规定,规定其必须是国民党员并或在国内外大学毕业,或曾任专科以上学校生活指导组组员、训育员或训导员一年以上而有成绩者,或曾任高级中学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一年以上著有成绩者[17]。1944年颁布的《学校训导改进要点及实施办法》中,又要求提高训导人选的标准,规定所有训导人员除须在国内外大学毕业曾经入党,对于三民主义确有研究与信仰外,并规定训导长须曾任教授二年以上,组主任须曾任副教授一年以上,或讲师二年以上,组员须曾任讲师一年以上[18]。为审查各校训导人员,1939年国民政府专门成立了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规定训导长、各组主任、训育员等在内的学校训导人员必须经该会之审查合格方得任用。据统计,自1940年至1944年,先后七次,共272人经审查合格[19]。可以说,训导人员的遴选,使高校训育及学生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有了统一之标准,训育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升,但同时,其资格审查尤其重视政治因素,暴露了国民政府想借机加强对学生思想控制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