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高校学生组织及其管理的特点
1.学生组织多,活动丰富,促进了校园文化的发展
新式大学在中国出现后,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学生组织这一特殊群体也以其自发性、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等独特特点蜂拥而现,成为当时高校的重要文化现象与特色。该时期高校学生组织的发展可以说是社团繁多,其中既有法定性的学生组织,又有自发成立之学生团体;既有面向全校学生之协会社团,又有面向一级之级会组织;既有纯学术性团体,又有纯娱乐性组织,可谓社团林立,且各学生组织共存共进,成为当时高校校园文化的重要内容与载体,其出现与发展是高校学生自治理念逐渐扩大影响的结果,也是学生校园生活活跃的表现。如在20世纪20年代的清华大学,六百六十人的校园共有学生组织48个,其中既有普遍性之学生自治会,又有如三零级级会、二八级级会之类的级别组织,还有经济学会、皮革学会、生物学会、农学会、新闻学会等学术性专业社团;有湖北同乡会、江苏同乡会、山东同乡会之类乡土性质的组织,还有潞河同学会、新学书院同学会之类校友同学组织;还有如基督教团契、文学会、摄影社之类的团体。各团体会员总数达3654人,平均每个学生要参加5.4个组织[45]。在具体活动上,各社团也结合自己的性质与特点开展了各种活动,成为学生课堂学习的延续与补充,并扮演了课堂教学不能发挥之作用,这些活动均促进了学校的学习氛围,提高了学生的自治能力,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社会意识,激发了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可以说,这些社团是当时高校学生课外生活的重要组织形式,对该时期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均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成为调剂学生课余生活的活动载体。
2.政府对学生组织的管理逐步加强
民国时期,政府对学生组织的态度也是经历了一个过程。清末时期,政府对学生自发的学生组织,是持抵触态度的,如前述之抗俄铁血会之类的组织,当时清政府是禁止的。民国成立后,当时政府对学生组织持宽容态度,基本不鼓励也不禁止或是默许发展,尤其是五四之后,学生组织成井喷式出现,并在一些校内外活动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这也是学生组织最活跃的时期。20世纪20年代末,政府一改以往态度,开始对学生组织进行管控,总体而言就是在承认学生组织存在的基础上进行规范、 限制、严控甚至防范。
为规范各高校学生组织,1929年2月当时政府借口整饬学风,开始破坏、压制学生组织运动,在该年2月27日发布的《整饬学风令》中就有要求教育机关对于“学生举动亦益加注意”[46]。1930年4月颁布的《学生团体组织原则》《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专门学校以上之学生自治会组织系统图》《中等学校学生自治会组织系统图》等系列规章,对学生组织进行了规范限制,要求各高校都要根据规定改组本校学生组织,在学生组织的活动范围上,要求“以在学校以内组织为限”,不许跨校组织,不准进行跨校活动,且规定“以不侵犯学校为限”,规范、限制了学生组织活动的权限与范围。
在规范的同时,20世纪30年代后,当时政府对于学生组织的某些活动也开始进行压制、限制,如“九一八”事变后北平高校学生群情激昂,纷纷组织活动抗议,但当时的北平市政府却专门召集各大学会议要求各校“禁止学生罢课 ,不许学生结队游行 ”[47],学生在校开会都要得到许可并得由便衣参加。为缓解学生的爱国情绪,只允许学生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开展演讲活动,可谓限制多多,严重打压了学生的爱国热情。该年12月,北大学生赴南京请愿,却遭到国民党政府的抓捕、镇压。北平市警察接连搜查北大,逮捕爱国学生。之后诸如解放战争期间在五二零、反饥饿等学生运动中,国民党政府都对学生实施残酷的镇压,暴露了其专制的本质。
3.学校重视管理,规范学生组织发展
鉴于学生组织在高校运行及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重要作用,该时期各大学对学生组织亦采取鼓励政策,并重视管理,以引导、规范学生组织的正常发展。当时各学生组织遇有诸如成立大会及其他重要活动时,校长及院系领导一般都会参加,以显示对学生组织活动的重视。在经费等问题上也尽量提供支持、资助。在具体管理上,各高校除遵照政府颁行之规章外,还结合学校实际出台了系列管理文件,如浙江大学1932年颁布的《国立浙江大学学生团体组织通则》就对学生组织的运行、职责、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如要求“各种学生团体概须向生活指导员申请登记,经生活指导员转陈校长核准后使得组织”,“各种学生团体的活动均应请生活指导员参加”[48]等。有高校还对学生参加社团或活动的资格做出限制,如四川大学规定“(1)成绩在丙等以下者;(2)曾记大过者;(3)课外活动太多者;(4)身体羸弱者”[49]不得参加学生社团及集会活动。金陵大学亦是规定,“(1)前两学期成绩之总均分在4等以上并不得在任何学期内有两学程有F者;(2)每学期读12学分以上,研究生、待位生例外;(3)各月之成绩均分须在3.5等以上,并不得有两学程在4等以下”[50]的学生才能参加学生社团活动。交通大学还对学生组织活动的性质做出规定,要求各团体成立必须报备外,其团体性质以“(1)进德;(2)修业;(3)游艺;(4)服务四类中之一部门者为限”[51],其他活动不允许成立。其他如东北大学制定有《学生集会规则》对学生组织的集体活动进行规范与限定,如要求各种集会不得与校章抵触,学生组织成立前须将章程送交训育委员会审阅后方得立案成立,学生各种活动必须先请训育委员会同意否则不得进行,并规定“(1)未经允准立案者;(2)作非法政治活动者;(3)与学行有不良之影响者”[52]一律取消。该校也制定有《学生或学生团体发表刊物规则》,亦是要求学生发表之各种壁报宣传或对公共事务之意见,均须先送训育委员会否则不得发表。不可否认,其各项规程的制定,亦存在某些限制学生组织发展的意图,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学生组织的合理发展,促进了其各项活动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