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至20世纪30年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式及特点

一、民初至20世纪30年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式及特点

清末兴学之初,对毕业生的政策,概言之即两个方面:一是奖励出身;二是分发效力。新式学堂毕业生奖励出身,可以说是清末教育的特色,即对新式教育或留学归国毕业生经考核后赐予传统的诸如秀才、举人、进士出身,并分发工作。如根据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规定,毕业于通儒院者,予以翰林出身;大学堂毕业者,根据考试分为最优、优、中、下、最下五等。名列最优等者,作为进士出身,以翰林院编修资格升入通儒院,不愿入通儒院者,由学务大臣酌量分别委以京外要差。考列优等者,作为进士出身,以翰林院庶吉士资格升入通儒院,不愿者,与第一条同;考列中等者,作为进士出身,以各部主事分布尽先补用,升入通儒院,如不愿入通儒院者,与第一条同;考列下等者,作为同进士出身,留堂补习一年,再行考试分等录用。如第二次仍考下等者,及不愿留堂补习者,以知县分省录用。考列最下等者,但给考试分数单,不留学。[1]根据此政策,清末高校毕业生只要通过了考试,也就无失业之虞,基本不存在就业困难问题。当然这也跟当时新式教育刚兴,毕业人数极少有关。奖励出身、分发效力可以说是当时政府鼓励学子进入新学的一种激励政策。

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进行了系列改革,如废除了奖励出身,将高校办学理念从政治引向学术发展。该时期的就业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总体看民初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有如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