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训育考核体系

(四)学生训育考核体系

中国传统教育以道德教育见长,重视品德的培养。清末新式高等学校,亦有对学生道德教育考核的规定,在当时对学生考核中就提出要“尤重在考核学生品行,造士必以品行为先”,要求学校考核时,专设“品行一门,与各科一同计分,考核方法与内容分言语、容止、行礼、做事、交际、出游六项”[20],其等级在教室内者由教师核定,在斋舍者由监学及检察官定之,为了严格考核,还要求选派品行端正之教师负责此项事务。

民国成立后,对学生训育的考核,在教育行政机关或高校都有相关规定,并逐渐形成了与学业成绩并行存在的训育考核体系,这也反映了当时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的重视,如在民初,教育主管部门就专门制定有《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则》要求高校校长教员及各主任随时考查学生操行,登记于册,于每学年终开教务会议之前,汇送校长,提出教务会议共同评定,学生操行成绩,分甲、乙、丙、丁四等,列丙等以上者为及格,丁等为不及格。考核内容设有“甲:勤惰;乙:诚伪;丙:谦和与傲慢;丁:行为之善恶;戊:守法与顽法;己:其他习惯之良否。”学生操行成绩列为甲等者,即使学业成绩未及格或未达要求但相差不大者,仍可“使其升级或毕业”[21],理论上贯彻了德育为先的理念。

据此规定,各校又相继制定出具体的操行评价体系。如20世纪20年代交通大学的操行考核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品行方面,要求学生既能自治,进行个人人格之修养,又能守法尊重公共利益;二是关于课业方面,要求学生“在学校一切章则下应尊重教师之指导,如有疑问不得出以诘难之词句,并不得妨害同学之听讲。自修时间应自勤勉,不得颓放,并不得扰害同学之潜心研究”;三是关于服务方面,要求学生“在学校一切章则之下,忠实担负责任,不得苟且傲慢,并不得假借公益希图个人私利”,“操行成绩以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考核操行有不及格者,得令退学”[22]。可以说对操行考核的关注,反映了当时高校对学生德性培养的重视。

总之,民国时期,高校训育行政机构的设立、训育标准的制定、训育人员的遴选与检定及学生训育成绩的考核,使高校训育体系不断完善,学生管理的制度化初步形成,但也不可否认,该制度的形成,也是国民党企图利用训育控制、管理学生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