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导师制

(二)导师制

导师制,最早实施于德国,后流行于欧美。近代以来,国内各界亦有对之进行开展的谈论、试行,其在国内高校的最早实施应该是大夏大学。1929年4月该校率先在高年级中试行导师制,聘定欧元怀、邵家麟、朱章宝等21人为导师,初次参与学生共277人,每名导师指导学生之数,以十人为限[27],以强调教师在培养学生道德方面的作用。为使之制度化,学校还先后制定有《大夏大学导师制条例》《导师制施行细则》等规章。

大夏大学导师制条例

(第160次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校为增进教育效能,并使学生于功课之外,得到学问上及生活上之指导起见,对于大学各学院及师专科全体学生施行导师制。

第二条:导师由校长于本校教员中聘请之。

第三条:全体学生依其所习之主系及附系学程,分为若干组,由导师分别指导之。

第四条:指导要点为学术讨论、专题研究、职业指导及个人困难问题咨询等项。

第五条:指导期间,自学生入校起至毕业止。

第六条:学生经分组后,除转院转系或其他特别情形,经群育部许可外,不得转入他组。

第七条:学生毕业或休学离校时所缺之额数,以相当分系之学生充补之。

第八条:导师制一切施行手续,由群育部商承校长负责办理。

第九条:导师制施行细则另订之。

导师制施行细则

(第161次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导师制条例第九条订之。

第二条:群育部于每学期开学两星期后,将各组导师及学生姓名公布之。

第三条:各组导师及学生姓名公布后,由群育部函知各导师,请其即行开始指导。

第四条:学生有转院转系者,须持证向群育部登记,以便改入他组。

第五条:导师离校时由群育部商请校长聘请其他教员接洽。

第六条:每学期新生入学后,群育部得按其所属院科及正副学系,分别添入各组。

第七条:导师对于指导方面发生困难时,得商同群育部确定之。

第八条:每学期始末,开全体导师会议一次,报告指导方针及其经过情形,并提出应行讨论之问题,其会议时期及地点,由群育部决定通告之,必要时得开全体导师会议。

第九条:导师会议开会时以校长为当然主席。

第十条:导师指导学生之时间地点,由导师自定之。于必要时得由群育部分配之。

第十一条:各组导师为增进指导效能起见,得两组学生合并或交换指导,并通知群育部。[28]

关于师生交流的方式,学校分全体集会与个人谈话两种,其中集会又有茶话会、聚餐会、园游会、郊游会等;谈话内容,涉及身心修养、家庭、婚姻、时事、毕业后选择职业问题及为人处世等等,导师可以在如此集会或谈话中言传身教,对学生的道德培养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可以说,导师制加强了师生交流,增进了师生关系,有利于教学与道德培养的合一。其他各校,如浙江大学,也在1936年实施导师制。总体看,抗战爆发前,导师制已在部分高校开始实施,其内容尤以德育为主。

1938年2月,当时教育主管部门为矫正学校“偏于知识传授而忽于德育指导,密切师生关系”[29]起见,颁布了《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饬令各校推行导师制。之后又先后制定、修改颁发了《教育部关于各校实施导师制应注意各点令》(1938年3月)、《切实推进导师制办法》(1939年7月)、《专科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1944年8月)使之进一步完善,最终确立了导师制制度,在国统区高校实施,成为该时期实施训育的主要举措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各大学纷纷结合本校实情陆续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推行导师制。如,国立中正大学校委会专门制订了《本大学导师制实施简则》,并据此将全校学生分成37组,由各导师分别实施指导。如1941年,各组导师利用寒假假期短,学生大部留校的机会“分别召集所导各生谈话,对于一学期之读书心得及在校之生活状况,拷问甚详,对于假期内进修方法亦多所指示”[30]。应该说,导师制的实施,确实改变了以前“师生视如路人,学校等于传舍”的师生关系,“导师关心学生的生活、学习;学生亦常常访问,求教于导师,师生感情融洽”[31],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教学与德育的合一。但同时,不可否认,作为训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战时导师制也是当时教育当局严密监视学生思想、行为的举措之一。可以说,国民政府推行之导师制,跟战前高校自发设置之导师制度的出发点与目的是不同的,高校从培养学生出发,为了学生发展,而国民政府的出发点是为了控制学生,压制学生思想,这是有违当时学术自由的办学理念的,所以遭到了各高校不同程度的反对,很多高校不愿与国民党政府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即使按照规程实施了导师制,也只是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了指导,不会过多控制学生,因而导师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性作用,密切了师生联系,促进了学生道德发展,这也反映出当时高校师生的正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