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梁传集解》的成书
到现在为止,我所讲的都是以范宁的生活和经历为中心的,然而范宁的名字之所以被今天的我们所记忆,当然还是莫过于其作为《谷梁传集解》(以下略称为《集解》)的著者的缘故。“初,宁以《春秋谷梁氏》未有善释,遂沉思积年,为之集解。”正如其本传所记载的这样,《集解》是他历经多年沉思的成果。在《集解》的序当中,范宁自己讲道:
“升平之末,岁次大梁,先君北蕃回轸,顿驾于吴,乃帅门生故吏、我兄弟子侄,研讲六籍,次及三传。《左氏》则有服(虔)杜(预)之注,《公羊》则有何(休)严(彭祖)之训。释《谷梁传》者,虽近十家,皆肤浅末学不经师匠。辞理典据既无可观,又引《左氏》、《公羊》以解此传,文义违反,斯害也已。于是乃商略名例 (10) ,敷陈疑滞,博示诸儒同异之说。”也就是说,其注《谷梁传》的工作,早在岁星宿于大梁的酉年,亦即在升平五年(361年)的十月,从其父范汪的“北蕃”亦即安北将军和徐兖二州刺史的职位被桓温所夺,并被贬为庶人身份而蛰居于吴地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 (11) 然而,范汪不久就去世了。 (12) 与范宁想要将父亲的遗志早日实现的这种焦虑正相反,岁月荏苒流逝。于是,“乃与二三学士及诸子弟各记所识,并言其意。业未及终,严霜夏坠,从弟凋落,二子泯没。天实丧予,何痛如之!今撰诸子之言,各记其姓名,名曰《春秋谷梁传集解》。”
这样,《集解》既是作为完成父亲遗志的著述,同时又具有作为在著述的过程中夭折的范汪第二个儿子范雍、第三个儿子范凯、从弟范邵等各位子弟之墓碑的意义。尽管《集解》上冠以范宁一人的名字,但是在这里大概有必要先特别铭记一下范宁一家人以及范氏周围的人们,亦即或称作门生故吏或称作学士的人们一起共同研究的成果情况。
在《集解》“庄公三年”条,记录了有关“五月,葬桓王。《传》曰:改葬也。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的解释,这已经由范宁的先君即范汪与蔡司徒即蔡谟(281—356年)详细地论述了 (13) ,此处的解释是原本采用了范汪之说。尽管范汪的名字被明确记录的只有这一条,但是大概可以认为,随处都保留着其父的说法。还有虽然杨士勋的疏将其序文中的“故吏”解释为“谓昔日君臣,江徐之属是也”,但是在《集解》中提出说法的人们当中,从范汪开始而后被范宁所继承的《谷梁传》注释的事业中,我认为,与其直接有关的,就是以下的八人。
范泰,范宁之长子,字伯伦。﹝桓十五,庄三十一,僖元、六,文十五、十六、十八,宣元、十二、十七,成二、十四,襄三十﹞
范雍,范宁之第二子,字仲伦。﹝隐元、四,庄三,僖十五、二十六(2),文七,宣十一(2),成九、十五,昭二十五、二十六,定四、十,哀十四﹞
范凯,范宁之第三子,字季伦。﹝桓十四,僖五、二十二、三十一,文九、十五,宣四,成二,襄二十一、二十九,昭二十,定十三,哀元、八﹞
范邵,范宁之从弟。﹝隐三,桓二、六、九,庄十三,僖四、十七(3)、二十四,文四、六,宣二,襄七、二十五,昭十二,定元,哀二﹞
徐邈,被列于《晋书》卷九一《儒林传》(344—397年)。字仙民。东莞姑幕人。据说在他到44岁时由谢安推荐而出仕之前,一直在京口勤勉于学问。 (14) 他出仕以后与范宁有着亲密交往。大概就是所谓“二三学士”中的一人。如果参考《经典释文·序录》和《隋书·经籍志》,在他名下有《春秋谷梁传(注)》十二卷、《春秋谷梁传义》十卷、《答春秋谷梁义》三卷等著作。由于在《范宁传》中有云,在《集解》问世之后,“既而徐邈复为之注,世亦称之”,所以大概是与《集解》相分别并比其时间晚而形成的著述。﹝隐三、八,桓二、十三、十七,庄三(2)、六、二十六,僖十五、三十、三十二,宣八,成三、十四、十六,昭九、二十、二十七,定元﹞
徐乾,据《经典释文·序录》,字文祚,东莞人,东晋的给事中。大概是徐邈的一族。他也有《谷梁传注》十三卷。﹝桓十,庄六、二十四,文元,襄三十,哀七﹞
江熙,据《经典释文·序录》,字太和,济阳人,东晋的兖州别驾。大概是范汪任徐兖二州刺史时期的故吏。他汇集了卫瓘、缪播、栾肇、郭象、蔡谟、袁宏、江淳、蔡系、李充、孙绰、周壞 (15) 、范宁、王珉等晋代的《论语》注释家13人之说。其进而被皇侃的《论语义疏》所继承。﹝桓二、三,庄三、八(4)、十二、二十一,闵二,僖元、四、五、二十四、二十七,成八,哀二(2)、三﹞
郑嗣,不明。﹝桓十四(2),庄二十一,僖八、二十八(2),文元、四,宣二、八,成十二(2),襄二十三,二十七(2)、三十,定二(3)、四,哀元﹞
※ ﹝ ﹞内表示引用的出处。例如,“隐元”表示在隐公元年条下,“哀十四”表示在哀公十四年条下引用了其说。再有( )内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在这一年的条下有数处引用了其说。
还有,除了在杨士勋的疏中引用了范宁回答薄叔玄这个人有关《谷梁传》之义的质问的文章之外,在《集解》中也很丰富地引用了前人之说。这就是,董仲舒(1条)、京房(5条)、刘向(10条)、许慎(4条)、何休(30条)、郑玄(34条)、谯周(1条)、杜预(13条)。其中,又以“何休曰……,郑君释之曰……”这样的问答形式明显占多数。这些,无疑是从针对《公羊经传解诂》的著者何休主张在《春秋》三传中《公羊传》应有独尊性并为驳斥《谷梁传》而写的《谷梁废疾》,还有郑玄对其所写的反论《起废疾》当中引用的,也就是范宁取郑玄之说而原封不动地作为《谷梁传》的注释了。 (16) 范宁在先儒当中对郑玄非常倾倒的情况,其孙范晔在《后汉书》传二五《郑玄传》论中就讲到:“王父豫章君(范宁)每考先儒经训,而长于玄,常以为仲尼之门不能过也。及传授生徒,并专以郑氏家法云。”郑玄的学统是怎样为范宁所传的呢?我在这里试做一推测,就是范宁的曾祖父范晷(《晋书》卷九〇《良吏传》)为了游学,举家从南阳郡顺阳县移住到清河郡的事实。尽管可以认为那是三国抗争时候的事情,然而清河距离郑玄的出身地北海很近,因为清河第一名望的崔琰(《三国志》卷一二《魏志》)是近距离师事于郑玄的高弟之一,所以郑玄的学统为范宁所继承的盖然性应该是很高的。
范氏的诸弟子与门生故吏、学士们会聚一堂,深入研究《谷梁传》的情形,即使现在想象一下也是很壮观的。在那里,肯定是反复地进行着自由而活跃的讨论。在那里,只要是参加的人,大概是不管官位的高低与年龄的长幼,都是平等的人。首先由一个人逐条提出问题,对此各自相互讲述意见,或是引用提出先人之说,甲论乙驳,在讨论推敲到极致之后,采用被认为最为适当的说法,并记录下来。范宁大概在这种自由讨论中只是起到作为问题提出者,乃至意见的归纳人的作用吧。可以使人想象到《集解》是经过这种讨论而完成的,例子即显示如下。
○ 关于宣公十二年的“春,葬陈灵公”。
“(问题提出者)传例曰:失得(徳)不葬(昭公十三年)。君弑贼不讨不葬,以罪下也(隐公十一年)。日卒时葬正也(襄公七年)。灵公淫夏姬,杀泄冶(宣公九年)。臣子不能讨贼逾三年然后葬,而日卒(十年夏五月,癸巳,陈夏征舒弑其君平国)时葬(在这一条,就是指春)何邪?”
“泰曰:楚已讨之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臣子虽欲讨之,无所讨也。故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称国以杀大夫,则灵公之恶不嫌不明,书葬以表讨贼,不言灵公无罪也。逾三年而后葬,则国乱居可知矣。非日月小有前却,则书时不嫌。”
在这里,或被认为与传例三条相矛盾的经文的表述,成为讨论的主题,其长子范泰的意见作为最优之说而被采用了。
○ 关于哀公二年的“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纳者,内弗受也。帅师而后纳者,有伐也。何用弗受也?以辄不受也,以辄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辞王父,则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
“宁不达此义,江熙曰:齐景公废世子,世子还国书簒(哀公六年)。若灵公废蒯聩,立辄,则蒯聩不得复称曩日世子也。称蒯聩为世子,则灵公不命辄审矣。此矛盾之喻也。然则从王父之言,传似失矣。经云,纳卫世子。郑世子忽复归于郑(桓公十五年),称世子明正也。明正则拒之者非邪。”
卫灵公的太子蒯聩触犯父亲而流亡国外,灵公死后,其想在晋赵鞅亦即赵简子的支持下回到卫。但是,由于在卫已经有蒯聩之子蒯辄继为灵公之后,所以蒯聩没有达到目的。在传文中,蒯辄是以受王父亦即祖父灵公之命来作为拒绝其父蒯聩复国的理由的,但是范宁没有能够弄明白这一传义。即如后面我们将接触到的那样,他在序中也认为,如果依照这一传文的话,就是讲做儿子的背叛了父亲。那么,仅就经文中称世子而言,蒯聩依然是应该继承灵公的,因此,大概是以认为拒绝这样做的蒯辄是不对的,从而对传文提出质疑的江熙的意见被作为适合的意见而写下来的。
即如以上二例显示的那样,《集解》是以就本文的字义而加以合理的解释为本来目的的。因为这就是注释,所以受到被列举出来作为素材的《谷梁传》本文很强的制约,这是不用说的。不过,我想要指出的是,在受到这种制约的同时还在其中显示出若干的特征。因为可以想到,这样不仅可以得知范氏一派的学风,而且也能成为了解六朝时代儒学存在状况的一个线索。
如所周知,《春秋》三传中的《公羊传》是作为汉代的官学而流行的,不久《左传》便取代了它的地位,而《谷梁传》在整个时代都处于不振状态。即使在东晋,情况也是一样。在元帝时代,尽管太常卿荀崧奏请立《谷梁》博士于学官,但是被诏以“《谷梁》肤浅,不足以置博士”而退下来(《晋书》卷七五《荀崧传》)。而特意采用这样的《谷梁传》作为共同研究的对象又是为什么呢?即如前面已经引用过的序中所讲的,就是因为《谷梁传》没有如同《左传》有服虔、杜预,《公羊传》有何休、严(庄)彭祖那样的能够让人放心使用的注释。其理由大概就只是这些,我想,其特别提出《谷梁传》而加以彰显的态度似乎很难确认。在序当中,范宁指出《春秋》三传各有得失,从而说道:“左氏以鬻拳兵谏为爱君(庄公十九年),文公纳币为用礼(文公二年)。谷梁以卫辄拒父为尊祖(哀公二年),不纳子纠为内恶(庄公九年)。公羊以祭仲废君为行权(桓公十一年),妾母称夫人为合正(隐公二年)。以兵谏为爱君,是人君可得而胁也。以纳币为用礼,是居丧可得而婚也。以拒父为尊祖,是为子可得而叛也。以不纳子纠为内恶,是仇雠可得而容也。以废君为行权,是神器可得而窥也。以妾母为夫人,是嫡庶可得而齐也。若此之类,伤教害义,不可强通者也。”范宁针对三传各自得失所持的是是非非主义的立场是很显著的,但是他还归纳出印象性的批评的表述:“左氏艳而富,其失也巫。谷梁清而婉,其失也短。公羊辩而裁,其失也俗。”在著述了排击谷梁的《谷梁废疾》和排击左氏的《左氏膏肓》的同时,又著述了《公羊墨守》而只信奉《公羊传》的何休的态度,使人觉得大概是在郑玄出现以前的汉儒普遍的态度 (17) ,然而与此相反,在这里所看到的范宁的态度,则好像性质相当不同。这是因为,在《春秋》三传中并非特别地彰显哪一个,各自的价值不是被等级序列性地,而是并列性地加以对待的;他们的这种不特意选择某一种古典的态度,不是也可以暂且以教养主义之名来称呼的吗?至少,在他们的态度上可以看到精神上的世界主义。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他们所提出的这一志向使得他们在给《谷梁传》作注的过程中采取灵活态度的另外一面。范宁在我们前面引用过的序当中,对以往《谷梁传》的注释者以《左传》或者《公羊传》来解释《谷梁传》的做法不满。因此在《集解》中,为了以谷梁来解释谷梁,所以就尽心于在解释某一条的时候对照其他诸条的方法上。但是这未必是始终能够固守的方法。岂止如此,如同或与上面范宁讲的话相矛盾的话语,也是在同样的序中讲到的。“凡传以通经为主,经以必当为理。夫至当无二,而三传殊说,庸得不弃其所滞,择善而从乎?既不俱当则固容俱失。若至言幽绝择善靡从,庸得不并舍以求宗,据理以通经乎?虽我之所是,理未全当,安可以得当之难而自绝于希通哉?”也就是说,传始终不过是为了通经之方便的。关于某一段经文,传文各自地分别其说的情况很多,对这种情况,在《集解》的本文当中也讲到,“文同而义异者甚众。故不可以一方求之”(隐公二年);“宁谓,经同而传异者甚众。此吾徒所以不及古人也”(僖公三年)。可以认为,如果在《谷梁传》作为对经的解释不妥当的时候,则以遵从其他二传为宜。例如,作为僖公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缯子遇于防,使缯子来朝”之经文的传,附加了“遇者同谋也”的《集解》中讲到:“鲁女(季姬)无故远会诸侯,遂得淫通。此亦事之不然。《左传》曰:缯季姬来宁,公怒之以缯子不朝,遇于防而使来朝,此近合人情。”以合乎人情与否作为判定的标准,而认为应该遵从《左传》之说,这一情况大概是值得注意的。进而,可能不只是《谷梁传》,其他二传也都有被判断为不适当的时候。在这个时候,就都不加遵从,而以提出独自的说法为宜。前面我作为例证所举出的哀公二年条下的江熙之说等就是这种情况。这样,对于范宁来说,未必认为传是必须墨守的。不,不仅是传,即使是经,也没有必要顽迷地墨守于其一字一句。比如,在推测成公元年的经文中大概有脱落时范宁就说道:“谷梁子作传,皆释经以言义。未有无其文而横发传者。宁疑,经冬十月下云,季孙行父如齐。脱此六字。”
在认为解释谷梁没有必要一定依据谷梁来做出,而目的始终在于“据理以通经”的范宁那里,而认为只要在理,那么根据儒家以外之说来解释谷梁也是完全无妨的。在定公十年的《集解》中有云:“雍曰:二国会曰离。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然则所是之是未必是,所非之非未必非。未必非者不能非人之真非。未必是者不能是人之真是。是非纷错,则未有是,是非不同,故曰离。”这一思辨性的对“离”的解释,大概是根据《庄子·齐物论篇》的瞿鹊子与长梧子的问答所展开的逻辑。再有,僖公二十二年的《集解》中有云:“凯曰:道有时,事有势。何贵于道,贵合于时。何贵于时,贵顺于势。宋公守匹夫之狷介,徒蒙耻于夷狄。焉识大通之方、至道之术哉?”这里的“大通”一语,不仅是出于《庄子·大宗师篇》、《秋水篇》等的词语,而且涉及论旨的总体,大概可以认为受到了来自庄子的自适思想的显著影响。
范宁著《王弼何晏论》,弹劾了清谈之徒,但是应该说,时代的风潮还是无例外地也涌向了范氏一家,而且不只是范宁的儿子范雍和范凯。其父范汪就曾经混迹于司马昱的清谈俱乐部,而且在范晔的《后汉书》传四三《黄宪传论》中说:“余曾祖穆侯(范汪)以为宪然其处顺,渊乎其似道。浅深莫臻其分,清浊未议其方。若及门于孔氏,其殆庶乎!”这种引用《系辞传》,借用《老子》的人物批评,不外就是《世说新语》中所见丰富事例的六朝清谈的一种形式。还有在范汪的本传中所记载的其“善谈名理”,大概就是表示他是驾驭缜密逻辑做思辨性谈论的名手的说法。这与前面举出的范雍的逻辑展开方法不是没有关系的。
这样,可以知道《集解》撰作的基本态度是相当自由的。对于范宁们来说,可以认为,真理就是在经当中的,过分地拒绝繁琐的议论,反而会妨碍取得对经的真理的把握。“旧史有详略,夫子因而弗革,故知曲说虽巧,致远则滞矣。”(庄公元年)比起拒绝繁琐的议论来,唯“据理以通经”才是他们最大的课题。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