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作为伴随着法显从中天竺带来的《摩诃僧祇律》汉译的一个产物,就是在南朝宋进行的围绕着踞食的是非论争,这一情况,笔者在第四章《关于踞食论争》中已经讲述过了。也就是说,以慧义为首的建康祇洹寺僧团虽然受持了《僧祇律》,但是围绕着其中的踞食——踞坐而饮食的印度式饮食做法——的是非问题,宋元嘉(424—453年)初,在祇洹寺的檀越范泰与慧义等沙门之间展开了论争。我在第四章作为结论而提出范泰的踞食反对论之要旨时,曾经说道:“在各国,存在着历史性、社会性地产生的固有的风俗习惯,而且圣人的学说就是适应这些而改变样式的。因而,戒律也应该为了适合其国家的实情而被改变,所以在中国,踞食是不被认同的。”(第159页),在该章注20中 (1) ,我曾注意到如下的情况:“在顾欢的《夷夏论》当中,有云‘擎跽磐折,侯甸之恭,狐蹲狗踞,荒流之肃’,这仅仅可以看作是踞食论争的痕迹,然而即便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夷夏论》与范泰议论的立场相类似。”

根据一种说法,《夷夏论》的发表是晚于踞食论争大约四十年的宋泰始三年(467年)的事情 (2) ,那么,很难认为《夷夏论》是在踞食论争的直接影响下写成的。而且,原来作为奉佛者的范泰所否定的,始终只限于佛教戒律当中的踞食这一项。与其相反,顾欢作为道士,否定的则是佛法本身。可是加上如上的注记,则是根据如下的理由。也就是,顾欢的论辩方式,不仅指出了夷之与夏之之间存在着不可填补的断层,而且这导出这样的结论:因为圣人的教诲是与各自的相适应而改变的,所以佛教只能实行于夷狄而不能实行于中华。这与范泰的论辩方式则完全合如符契。

《夷夏论》被引述在《南齐书》卷五四《高逸传》以及《南史》卷七五《隐逸传》的《顾欢传》中,在其后面,还记载了南朝宋的司徒袁粲托名于道人通公而写的驳文,以及对此顾欢所作的答书,再有就是明僧绍所写的作为对《夷夏论》论难的《正二教论》。不过其中引述的《正二教论》非常节略,其全文则可见于《弘明集》卷六。《弘明集》中除了《正二教论》之外,作为针对《夷夏论》的论难,还在卷六收录有谢镇之,在卷七收录有朱昭之、朱广之、释惠通、释僧敏的各种文章。尽管可以认为在《隋书·经籍志》“子部·道家类”所著录的“《夷夏论》一卷,顾欢撰,梁,二卷”,好像是将具体的论难和对此顾欢所作的反论,还有与论争有关的一切文章全都收录而成的一本书。但是,顾欢的反论,如果除了对袁粲的答书以外,对谢镇之的反论则不过是作为朱昭之及朱广之的论难当中所引用的内容,因而仅存极少,这是很遗憾的。还有《南齐书·高逸传》的“史臣论”,最终有对《夷夏论》的评论,尽管萧子显并不是直接参加了论争,但是这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