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者:作为他异性的存在
“他者”是西方哲学的重要范畴。经过古典实在论的感知对象论、康德的“共同主体性”、黑格尔的“主奴关系”、胡塞尔的“交互主体”,萨特对“他者”做了深入的研究。萨特认为,“他者”之作为“人”有绝对的主体性,“他者”本身不仅仅作为认识的对象、客体而存在,同时也是认识的主体、存在的主体。[60]又说:“他人……绝对没有任何东西,如果不是纯粹的完整的自由的话。”[61]同时深刻地指出:“在我们当中,所有人都是主体,没有任何人是客体。”[62]“此在的特征就是与他者共同存在。”[63]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在萨特的“他者”理论中,作为一个完整的自由的存在,“他者”具有不可替代的主体性、独立性,“我—自为”与他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主体与对象间的认识关系,也是主体与主体间的“共在”关系。
在《时间与他者》中,伊曼努尔·列维纳斯对他者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人的他者性与我的主体性一样,来自自我与自身的统一性,来自我之存在的具身性:
我已经被束缚于自身,我的自由不像恩典那样轻盈,它已经是一种重力,在其中,自我(moi)不可避免就是自身。……我的存在因为一种拥有而变得双重化,我被自我本身所堵塞。而这,就是物质性的实存。……物质性在其实存者的自由中,必然与一种主体的浮现相伴。……存在论的关系并不是一种祛具身化的联系。[64]
这一自我与自身的统一性不仅仅之于我并赋予我主体性,同样也是之于他并赋予他主体性。这一具身性的自我与自身、物质与精神的统一性,这一自身对自我的堵塞性,造就了我的,当然也是他的存在的孤独性。他,作为一种他异性存在因这一孤独对我而言获得了他者性——一种不可被我、被主体完全把捉的他者性。
在列维纳斯处,死亡、将来是绝对他者,是主体无法承担的。但作为他人的他者却不同。作为他人的他者,不是通过把握、把捉而是通过“面对面”为主体所承担,并在“现在”出场。正是在这一在“现在”的出场——日常生活中的靠近,使得“他者的孤独和他者的根本性的他异性已经被体面所掩饰。我为别人的也就是别人为我的,这里没有特例的位置给予主体。他者通过同情而作为另一个自我本身,作为另我(alter ego)理解”[65]。(https://www.daowen.com)
但,在列维纳斯处,这不是主体与作为他人的他者的全部,甚至不是最为核心的部分。“在与他者的关系的中心——这种关系刻画了我们的社会生活——他异性已经显现为一种非交互性的关系……作为他人的他人并不只是一个另我,他们恰是我所不是的。他人之所以是他人,并非由于其性格,或相貌,或心理,而是由于其他异性本身。”[66]
也就是说,在列维纳斯处,我与他人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相异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他异性的存在。但通过日常生活中的靠近,我与他因为共在在场并通过同情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关系,他者可以作为另一个我本身,作为另我来理解。我与他,因日常生活中的靠近而产生出了某种交互性,甚至责任。
在列维纳斯处,我与他的主体间性的空间并不是对称的,我,作为单子,作为一种孤独,是一种“男子气概,一种骄傲,一种主权”[67]。而他人,则是“弱者、贫者、‘寡妇和孤儿’”[68],是女性色彩的。从伦理层面上讲,强者应当向弱者负责,而不是反之。[69]一如老子所言: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这一不对称性,赋予了主体的无限责任。这种责任是单向的,我对他人负责却不因此要求他人也对我负责。这种责任是无限的、自觉的责任,而不是有限的、必须的责任。[70]
如果考虑到师生之间的事实上的不对等性,以及教师对学生的无限(道义上而不是事实上必须的)责任性,我们可以看出,“主体—他者”的关系,与师生关系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当然,这一“主体—他者”的关系更应该以一种“互为”的状态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