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的要件与价值

二、服务型政府的要件与价值

从以上对“服务型政府”概念的解读中可以发现,诸多“服务型政府”的内涵界定均涉及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从需求供给层面凸显了政府与社会领域各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换关系,从中不难发现对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选择,即从理念变革入手,在确定目标的前提下,完善制度体系以保障理念和目标的实现。但同时,现实中也存在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些具体问题的争论,如公共服务的“顾客主权”导向与“公民主权”导向、服务行政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服务型政府行为的执行与监督等,这些争论的核心则是对服务型政府“公共”和“责任”这两个基本支撑点的探索。

(一)服务型政府的构成要件

无论从国家起源还是从政府存续基础来看,政府的基本价值都在于民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否则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民意愿是服务型政府的追求目标,也是政府存在本身的应有之义。由此,服务型政府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公民取向是服务型政府最本质的特征。要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就要从根本上实现管理思维从政府取向向公民取向的转变。因为政府服务行政的基础是以社会需求为核心的“公民取向”意识,目标自然指向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达成。进一步说,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中公民民主意识的逐渐提高,社会领域各存在主体越来越关注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同时也开始不满足于自身只能消极接受政府管理与约束的状况。于是,社会领域各主体要求能够主动参与公共行政各项事务的意愿日益强烈。而在所构建的政府模式框架中,只有服务型政府能够实现公民主体的这个愿望。因此,服务型政府不仅变革了传统管制型政府中的政民关系与控制思维,而且极大地改进了行政活动的民众参与度。因为若以“公民意愿”“公民需求”为基本导向,政府就必须对公民的需求有所了解和科学分析。这一行政环节的改进势必引发整个公共政策链条——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监督、政策评估等环节的连锁反应,从而从本质上革新传统行政模式,促使行政服务模式最终建立。

其次,市场经济是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基础。作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等一般特征,这些要求也映射为社会对政府的要求。同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意味着除了需要开放市场、推动企业完全融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之外,政府的治理理念和行为规范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因此,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要求政府运作方式的改变,而服务型政府则是对这种发展要求的回应。应此要求所构建的服务型政府就必须面对市场经济对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种种要求,重塑政府在社会运行中的角色和作用,改变以政府主体作为衡量标准的“管制”逻辑,努力构建以“服务对象”为衡量标准的行政观和政绩观,使得政府职能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进一步说,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服务型政府”这一要件定位了新型政府建构的两个基本要求:一方面,行政行为以“服务”为出发点。这种服务涵盖了行政行为全过程,包括应充分了解和尊重经济规律,应尽可能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服务市场与社会,以及公平公正地管理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领域。另一方面,行政行为以“服务”为责任衡量,明确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的关系,政府应承担行政行为的一切责任,尤其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完成责任人的彻底追责和对责任对象的完整救济。

此外,公共服务和公共效率是服务型政府的核心目标。从行为目标来看,政府存在及其行为实质就是集中公民赋予的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保证公共安全,并维护公民的社会利益。传统的政府通过统治或管制的方式来达成此目的,而市场经济则促使现代政府通过服务来达成此目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公共行政的基本宗旨,率先确立了服务型政府理念,以此为指导,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理应成为现阶段政府职能改革的核心要求。基于公共物品非排他和非竞争的特性,公共服务不可能成为一部分人特别享有的权利,而是公民全体享有的权利。这种特性要求公共服务的提供必须伴随一切政府活动且贯穿政府活动的始终,甚至在那些非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领域,针对所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都负有最广泛程度的监督责任。可见,服务型政府存在的核心意义就在于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尽可能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循此思路,公共服务延伸下对公共效率的要求同样也成为服务型政府的核心目标。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可以说公共效率是公共服务追求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民众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效率逐渐也成为民众对行政活动的根本诉求,进而成为行政行为的核心目标。既然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标准来自于市场经济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则优质与及时的服务理当成为应有之义,以行政效率的提高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时效服务要求。由此,公共效率的品质不仅成为衡量政府行政活动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成为检验服务型政府构建水平和实际运行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且成为未来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管理竞争的有效指标之一。

(二)服务型政府的内在价值

自“服务行政”研究理念进入国内学界,各研究领域的学者们均从不同角度对“服务型政府”进行了界定,虽然诸多定义从管理内容、模式、价值、职能等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但都凸显着对这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之“公共”与“责任”的价值追求。

1.公共性是服务型政府的理性价值

以现今国内学界对服务型政府的讨论来看,许多相关研究都已对“服务型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两个概念进行过对比与区分。虽然从定义、特征和理论来源的描述等方面,这种比较研究更多体现了对政府服务范围的思考,但本质上却反映出学界和公众对于服务型政府构建公共性价值的共同追求,即关注“公共”二字的价值。具体而言,这种价值诉求成为之后服务型政府理论研究与现实构建的价值基础。

一是公共服务范围的公共性。从现实来看,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并非全部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其他公法授权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和社会企业承担,而政府除了自身提供之外,还以补贴、参股、授权等多种方式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因此,从范围角度而言,服务型政府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范围都有了一个极大的扩展,可以说现代社会中凡属于公众需要却不能由市场提供的物品与服务都可以考虑由政府来提供,政府也由此更加提升了其公共特性。

二是公共服务内容的公共性。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公开公平,政府往往会将其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内容以公共政策的形式公示出来,这样,从提供的过程到提供的结果都有利于公众进行了解和监督。从这个角度而言,服务型政府服务内容的公共性从结果回到了过程中,提升了服务公平公正的程度。

三是公共服务方式的公共性。以管理为主的政府大多通过强力管制或是主导经济发展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这种行政范式更多地体现了实施主体的意愿,公众意愿并不对政策和行政行为产生太大影响。而服务行政的要义在于服务,服务则必须要体现和尊重顾客对象的需要与意愿,这就展示了一个全新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从这一角度上说,服务型政府内在地包含了公共服务的内容,以服务为中介,更为全面完整地表达了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价值理念。

2.责任性是服务型政府的工具价值

在建立理性价值的基础上,服务型政府还延伸出其现实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工具价值,即其责任性。从工具价值角度而言,这种责任性无疑属于政府管理设计的技术层面变革。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观念更新、职能转变、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等诸多方面的长期、协同发展,而这一过程也是政府通过改革逐步实现的政治文化与政府治理发展创新的过程。[12]此时,服务型政府便体现出了三种责任性:一是政府完整服务体系构建的市场责任;二是政府服务体系运行过程中一切环节的质量责任;三是政府服务体系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政策产出的评估监督责任。于是,以“服务人”角色出现的政府,在具体操作层面就必须先实现四类政府行为模式: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正如北京大学谢庆奎教授提出的:“服务型政府是民主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绩效政府,这是服务型政府的形态,也是服务型政府的目标。”[13]换言之,服务型政府的责任性价值是一种具体的操作要求,也可将之视为一种建设步骤。

首先,要构筑“有限政府”。对可以由市场来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领域严格限制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对市场以参与方式来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领域制约政府干预的程度,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基础来推进政府职能的改革,通过市场这个媒介构建“顾客导向型”行政行为模式,逐渐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包揽走向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政府管理的创新。

其次,实现透明政府。规范政府外部职能之后,就需要强化对政府运作的约束和监督。其中,约束是内部的,意味着政府必须对自己组织内部的岗位职责、人员行为、政策制度等一系列行政活动进行规范。这种由上而下的规则制定与监督的实施,将行政活动的权力界限明示出来,获得了权力部门自我的透明性。而监督则是外部的,现代政府行政权自我膨胀的特性使得对政府运作的监督日益重要。社会和公民不仅需要全面地参与公共事务,而且需要广泛地监督行政活动,以增强社会自治能力为基本目标,获得权力部门被约束的透明性。

再次,形成法治政府。崇尚法律,将法律作为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准绳,严格控制行政权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干涉,以法律为依据制约和监督政府,政府不能超越宪法,行政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据此,政府的改革需要从组织层面重构机构及其人员的权、责、利。合法行政的同时约束政府权力不可超越边界,维护行政人员正当的权力行使行为和职位权益,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对所受损害的申诉与救济权。

最后,要完善责任政府。从政府发展的角度来看,现代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提供公共秩序的维护性服务,如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能。反过来,从西方国家政府职能发展历程来看,在经济衰退阶段为了弥补持续发生的市场失灵,公共性社会事务成为政府深化改革和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强有力手段,并逐步由此深入到社会再生产与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通过建设社会福利体系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来刺激经济的持续发展,帮助市场渡过衰退危机。这些福利国家或是后工业社会发展的态势表明,服务型政府的落脚点最后在于其责任性的不断完善:一是对市场、企业所负的经济性责任;二是对国家、民众所负的社会性责任;三是对社会各主体提供基本发展条件的制度与环境责任。简言之,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服务型政府既不是近代早期的自由放任型政府的职能模式,也不是20世纪的干预型政府的职能模式,而是一种引导型的政府职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