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衡量的维度
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未来行政改革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根本出路。但就研究而言,目前对服务型政府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衡量维度,相应的表现为如“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服务”概念间的相互混用,企业家政府理论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模糊等。故而真正意义的服务型政府应是建立在完整严谨的衡量维度基础上的,并且能够对服务型政府形成与其他政府间明显的区辨性。
(一)理念维度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与行为原则就是为公民、市场和社会服务。在理念方面,积极推进政府文化创新是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服务型政府文化理念具体包括民主法治、有限责任、公开透明、服务健全、廉洁高效。这种内在属性直接反映出新型政府建设的两种要求:一是管理组织的建构要求,以主权在民、以人为本作为基本出发点,从结构和制度上形成有限理性、依法行政、民主开放、高效廉洁的政府体制;二是管理组织的软环境要求,即夯实政府管理的文化基础,形成政府公开、透明、平等、责任的治理氛围。反过来,这两种要求的不断渗入,又可以形成政府进一步深入改革发展的方向,真正创新和深化政府构建的服务性。换言之,只有从理念上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型,才能获得建设实践的突破。因此,理念维度是评价政府建设的首要维度。
(二)关系维度
新理念的落实首先要将其转化为战略选择。对于服务型政府来说,这种战略要求就是要构建出一种关系维度,通过政府与各社会主体的关系重塑来演绎服务型的战略规划。关系维度侧重从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角度切入来研究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主张政府一切行政建构应以公民为取向,以公民角度来完善政府的服务性,发挥其政府建设与监督的工具性杠杆作用,才能不断触发和完成整个体制的变革。
关系维度的战略选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政府与公民关系维度。这是一个循环时段的测量维度。首先指政府以避免损害公民个体权益为原则,严格遵照宪法法律行政,两者一旦发生冲突时,要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审视行政活动,行政活动方在媒体和相关案件中应负起举证责任和案件追踪责任。其次指政府以满足公民正当需求为原则,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最后指政府以满足公民效率需求为原则,尽可能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这三个环节是一个首尾循环的过程,只有建立起合法高效的政府与公民关系,才能为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②政府与市场关系维度。这是一个作用空间的测量维度,体现了政府对社会发展的责任程度。以行政审批制度为改革契机,可以通过对政府、市场和经济发展责任的明确,约束政府的市场干预行为,以责任的方式构筑政府市场服务内容,从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维度。③政府与社会关系维度。这是一个权限范围的测量维度。以政府与公民、与市场关系的建构为基础,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序,加强社会领域自我管理和自我秩序形成的能力,最后形成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确立客观中立的服务者、规范者和监督者的角色。
(三)制度维度
就“结构—功能”角度而言,不同学科对政府的服务职能有着侧重点各不相同的详细定位。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政府服务职能主要体现在纠正“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提供仅通过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提供保证公民权利、社会发展和市场良性竞争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从政治学角度而言,政府的服务职能主要体现在政府有责任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实现以服务为导向、以效率为核心、以发展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就社会层面而言,政府有责任构建包括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社会福利网络,调节收入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与长远健康发展。应该说,这是对服务型政府各层面的一种职能概括,同时也成为一种隐含的内设期待,或者说是对强化政府职能的方法选择。其根本的意图在于建立一种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政府与公民关系下的新型制度规范体系。于是,服务型政府理念就推进为一种具体的操作性建设,即制度构建。
综观现有学界对服务型政府的描述,这种制度构建又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制度规范、有限理性的经济制度规范、依法行政的社会治理制度规范、公民本位的行为制度规范,以及公共利益的监督制度规范。具体而言,一些学者认为规范化的制度建设是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所在,其主要改革思路和措施包括树立“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的政府服务理念;探索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途径和方法;改进公共决策机制,建立公共决策的调查制度、公示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改进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提供具有人文关怀的便民服务,塑造具有亲和力的政府形象。[14]又如谢庆奎教授认为,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基本途径是体制层面的政府创新,即政府在民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诸多领域开展结构和功能上的创新。[15]这些观点在不同侧面表明了制度构建成为服务型政府具体落实的重要的可操作性衡量维度。
(四)行为维度
以制度规范建设为基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逐渐深入到行为选择层面。在这个层面,目的是要加强两方面的建设:一方面,社会组织培育和公民行为培育。社会组织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结构的三大支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无法脱离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支持。在当前制度环境下,扶持培育社会组织要求政府主动打破传统体制下公权力对公共事务的垄断,适当引入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与公共决策的参与,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另一方面,公民行为的培育与引导同样十分重要,近年来政府在制度建设或舆论宣传等众多方面普及民主、法治与权利—义务观念,这些引导既是服务型政府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有助于民众对政府行政的充分参与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