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学的视角
无论在西方政治学理论中还是在中国特色的治理理论中,政府的建设始终与权力的行使密切相关。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待服务型政府,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关注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政治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多从政府公共权力获得的角度诠释政府“服务行政”的必要性。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国家从社会中产生,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从而维护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地位和秩序。因此,国家的本质是阶级性,总是与特定的阶级紧密联系,这种阶级性是通过其政治统治职能来实现的。从这一视角来看,政府的核心职能是其政治统治职能。然而当一个阶级取得政权并成为统治阶级后,面对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也会开始履行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就这一方面而言,国家也同样具有公共性,即维护社会发展的社会管理职能。国家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要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首先必须通过一定措施缓和不同阶级间的矛盾;其次,国家必须发展社会经济,提升民众的生活水平,保证民众基本需求的供给;最后,国家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起稳定的规则和秩序。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所指出的,国家政治统治功能的实现是以行使其社会管理职能为基础的,只有在国家适当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下,才能确保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而实现政权的稳定。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一方面,国家的社会性归根结底是为阶级统治服务的;另一方面,国家的阶级性不能脱离其社会性,政府作为代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公共权力组织,也必须尊重一定的社会规律,通过履行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等职能来实现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否则会使阶级性失去存在的基础。
同时,马克思主义代表制思想成为服务型政府基本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具有发展的历史性。国家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产生和变化的,新型国家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代议制这种政权组织形式的各种局限和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能真正代表公民意志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制。他认为代表制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代表制把权力从压制人民、管制社会的力量变成了人民实现自我民主管理的力量。[48]在以代表制为基础的政权组织体制下,权力重新回到人民的手中,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真正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主义代表制的思想本质就是公民是国家及社会的主人,而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为公民服务的公仆。这一核心思想与服务型政府公民取向的基本价值定位是一致的。
(二)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理论
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另一理论来源是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所体现的“主权在民”思想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也是在18世纪指导法国、美国等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围绕“自由”与“秩序”两种价值阐述了“社会契约”的理论。一方面,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另一方面,无条件地放任个体自由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暴力与无序,反而会使个人自由失去保障。因此在卢梭看来,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同样重要,而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的基础是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它是一切个人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根据社会契约论,为避免暴力与无序、保护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人们认为有必要限制某些个体权利,将这部分权利交由指定的人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行使,以便于其管理社会。人们服从政府权威的基础在于,人们认可政府是行使公共权力、解决社会问题和保障公众利益的正当权威。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政府权威的最终目的是保障订立契约的个体社会成员的生存和自由。
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被统治者的认可,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因此,人民在政府中扮演着主人翁的角色,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目的,政府不仅要遵循民众的意志来行事,而且也要积极地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以期得到民众的支持。由此可见,在西方政治思想理论中,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公共安全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综上所述,西方政治哲学理论将“服务”看作政府与生俱来的一项职能,认为政府为了证明其合法性、合理性,必然尽可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与当前西方民主国家的治理实践来看,社会契约理论为服务型政府的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根据这一理论,国家是经由社会契约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政治共同体,这一结合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支持这一理论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探讨了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他认为,政府是在社会成员与主权国家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并负责执行法律和维持社会的、政治的自由。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而政府只不过是一个代理人,它必须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因而政府只不过是人民主权的执行者。作为主权的拥有者,人民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政府官员的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广大民众作为委托者和国家的所有者,享有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权利。因此,作为被委托者的政府必须积极地回应民众的诉求,同时解决民众在个人发展中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保证民众的合法权益。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理论为近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建设,以至于现代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