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衡量的逻辑推演
(一)成效衡量与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回答了什么是服务型政府的问题,这与成效衡量所要解决的“什么样的政府才能称其为服务型政府”的问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此,研究成效衡量问题可以从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本质出发,从理论的应然去找寻建构对改革实践衡量的框架。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服务型政府内涵自身的多样性、抽象性,因此需要对散见于不同视角下的内涵进行凝练、概括,对抽象化的界定进行具象化的阐释。
当下研究者理解和阐述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视角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视角从服务理念和服务宗旨方面出发,强调政府为公民和社会服务的目的和宗旨。如刘熙瑞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18]
第二种视角从服务职能和服务内容方面进行研究,强调政府职能的转型。如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服务型政府是指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服务职能,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19]迟福林认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是为全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以不断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形成政府治理的制度安排。”[20]
第三种视角从政府与公民互动关系出发。如余晖认为:“服务型政府应该是一个无私的、最小化的政府,应是一个民主宪政的并能够实现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的政府。”[21]井敏认为:“服务型政府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公民意志居于决定性地位而不是政府意志居于决定性地位。”[22]
以上三种视角的研究展示了服务型政府的不同侧面,尽管单从某一种视角出发都会有益于增进对服务型政府的理解,但是不能否认,如果仅仅从其中某一个视角去认识服务型政府,将难以完整地理解服务型政府的内涵,且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出现以偏概全,或者是遵循理论研究片面化的逻辑,在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中会形成简单化的倾向。因此,全面准确地理解服务型政府需要对以上视角进行综合。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多视角、多层面的特点决定了衡量标准的多元性,决定了标准的确立也需要综合多视角所揭示的内核。
首先,服务型政府的确立涉及政府深层次的价值、理念的更新。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治理方式的根本变革,变革体现在不同层面,一是观念范式,即在政府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恪守社会作为价值主体与价值评价主体的信念,政府相对于社会只具有工具性价值。[23]
其次,服务型政府离不开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职能历史演进的必然,是政府从统治型向管理型再向服务型的转变。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职能结构调整的必然。在政府职能构成中,服务职能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同时服务型政府在政府职能的实现方式上也与以往形态的政府相区别,如政府实行民主管理,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行电子政务,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等。
尽管服务型政府的内涵研究解决了什么是服务型政府的理论问题,同时也为建设成效的衡量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对于建设成效衡量的相关研究更多是在理论层面而不是建设实践层面。因此,在理解服务型政府内涵的基础上,我们尚需进一步探讨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衡量的维度。
(二)成效衡量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
这里可以借用哲学上目的与手段的范畴来论证。目的与手段既相互区别、相互对立也相互规定、相互制约,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目的和手段可以相互转化。从两者相互规定、制约的关系来看,首先是目的规定手段,但同时手段也决定目的的实现。如果把建设服务型政府看成是目标,那么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具体措施或是手段。服务型政府作为目的决定了作为手段的建设路径,同时建设路径也决定着服务型政府能否建成。在一定意义上,作为手段的建设路径本身就是服务型政府目的的组成部分,由此我们可从作为手段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中去探索和分析成效衡量标准的构成。
学术界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的研究已汗牛充栋,这里仅作简略分析。王东强提出从变革理念、引入战略工具选择、探索规范化的制度创新、引入社会化和市场化机制四个方面来构建服务型政府。王川兰提出服务型政府的建构需要从意识理念、制度基础及社会环境等多层面厘清并加以超越,进行系统性、整体性的建构。[24]刘智勇、张志泽提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实现路径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实现由“暗箱行政”向“阳光行政”,实现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实现由“效率优先”向“效率与公平兼顾”转变。[25]黄明哲认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必须树立‘权为民所用’的政府服务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必须抓住重点并在规范上下功夫,必须弘扬公共精神意识和加强能力建设。”[26]还有学者从其他视角来论述建构的途径,这里不一一列举。总体上来看,关于服务型政府建构的路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宏观视角,着重阐述价值理念更新,指出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方向。第二,微观视角,着重阐述操作策略,指出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举措,如制度创新、机制建设、战略工具等方面。第三,混合视角,这种视角既有价值理念的更新,又不乏操作范式的变革。实际上,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层面的变革与创新,不仅需要宏观层面价值理念的更新,更需要微观层面制度建设、机制的构建。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服务型政府成效衡量的标准也应该是综合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混合标准。
可以肯定的是,作为手段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的选择为成效衡量维度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也应看到建设路径作为成效衡量存在的问题:一是从逻辑上讲,作为手段的建设路径不可能进行自我衡量;二是从内容上看,作为手段的建设路径既可以是宏观的理念,也可以是微观的操作策略,而作为成效衡量的维度可以相对宏观的,但是其不可能是碎片化的、过于微观的,否则会导致成效衡量的难度加大,因而可操作性也无法保障,因此也就会失去成效衡量本身的价值。这也就意味着成效衡量的维度既要包含着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中所指涉的部分内容,但是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此,更不是对建设路径简单的拼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