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社会治理创新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社会治理创新

服务型政府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从中央领导层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开始,社会管理就一直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相关联。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从而把社会管理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到社会管理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系,并提出对社会管理进行改革,“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报告继续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之所以要与社会管理相结合,一是因为服务型政府本身要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而且政府输出的许多公共产品都与社会管理有关;二是因为服务型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终极性目标,其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服务型政府的构成需要以现代化的基本完成所带来的一系列条件为前提和基础。[2]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社会发展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失序和社会冲突现象随之产生。“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稳定。从我国历史来看,严重的社会危机往往发生在经济繁荣期。”[3]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因此理应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同时,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社会管理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注重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维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在当代中国,应当将服务型政府建设与社会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加强社会管理达到公共服务的目的。如果将政府的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分离开来,片面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不仅会导致社会的失序,而且服务型政府也将难以建成。

服务型政府的社会管理与统治型、管制型政府的社会管理不同。在传统社会的统治型管理中,在体制上国家与社会高度融合,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没有从政治统治职能中分离出来。在目的上,国家实施社会管理,不过是为了维持政治统治、维护统治秩序。在方式上,采用强制手段来迫使民众服从,没有任何民主参与的余地。中国管制型政府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了维护和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条件下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中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中央政府高度集权的。政府的权力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实行管制型政府时期,政府是社会管理唯一的主体,不允许其他社会组织分享社会管理的权力,管理主要采用指令、指示、命令等强制性方式,管理方式单一,即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呈现单一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政府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是保障政府的权威与实施社会控制。

服务型政府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的,对于中国来说,仍然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在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如何在强化公共服务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如何使社会管理寓于公共服务之中,如何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中改善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是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们在此即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既定背景框架,来探讨在哪些方面如何进行社会管理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