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目标
从世界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目标可以表达为三个取向:
(一)政府信息获取的广泛性
所谓广泛性,一是指政府信息获取主体的广泛性。这一意义上的广泛性涉及的是哪些人能够获取政府信息。对于以公开自身信息为使命的政府来说,应当确定“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施政理念,采取相关措施为最广泛的社会公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机会,使更广泛的社会公众都能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这也就意味着,在政府信息供给上不能仅仅考虑社会上部分群体的有关政府信息的需求,而应该以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考量,使不同的社会公众都能有获取自己所需政府信息的机会。在服务型政府下,全体公民都要能够平等地享有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基本公共服务面前人人平等。就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来说,作为政府信息获取主体的社会公众,应该平等地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就是说,政府信息的开放系统强调的是社会效益,强调对社会的公平,让公众普遍受益。二是指获取内容的广泛性。这一意义上的广泛性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13]。也就是说,除依法应予保密的之外,政府不应在政府信息获取方面为社会公众设置阻碍,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内容获取的范围直至法律所设置的界限为止。
(二)政府信息获取的便捷性
政府信息获取的便捷性涉及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效率问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与“零障碍”的理念,通过高效便利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时间成本,使公众能够迅速有效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便捷性不仅意味着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政府信息,而且还要使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得政府信息。随着现代政府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迈进,政府管理目标越来越强调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关注服务效果,政府必须高效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尽量减少公众获得公共服务的时间成本。
(三)政府信息获取的有效性
政府信息获取的有效性涉及的是社会公众关于政府信息质量方面的可及性。也就是说,政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获取政府的优质信息,能够真正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需求。衡量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的标准,一个是效率,一个是质量。相对于效率标准而言,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体现了公共服务的优劣程度,它是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价的重要指标。服务型政府不仅强调公共服务的高效率,更重视公共服务的高质量。因此,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政府信息,并在政府信息供给过程中加强反馈,根据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需求的变化,不断提高政府信息供给的质量,以实现《公开条例》关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的三个目标取向——政府信息获取的广泛性、政府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与政府信息获取的有效性,符合服务型政府下公共服务的特点与要求,代表着政府信息公开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