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
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也需要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在管制型政府的社会管理中,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政府体系之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为被管理的对象。进入21世纪以后,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政府所处的各种环境变化越来越迅速,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具有多样化。为了及时回应公民的个性化需求并满足公民的需要,服务型政府要超越以往的公共问题的解决只限于政府的独白式话语的状况,而将范围广泛、有丰富经验的社会主体加入进来进行协商、对话。[5]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组织在其正式边界之内都无法拥有全部关键资源,因此需要跨越边界,与其他组织合作,以从外部获得有用的知识和资源。所以服务型政府在现在和未来的社会管理实践中,要改变过去的将政府作为唯一的主体的情况,实现管理主体从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的转变,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党委是社会管理体制中执政党的代表,在该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意味着党委不负责具体的社会管理事务,而是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社会管理的正确方向。在社会管理系统中,党委的主要职能是政治职能。这种职能的实质是要求党委为社会管理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指导思想,同时组织、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并注重对各种治理力量的整合,同时利用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体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起到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无论是管制型政府还是服务型政府,政府在社会管理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是由政府的职能决定的。任何国家的政府从其产生开始,就具有政治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上述各项职能在政府职能体系中的地位和衍生速度不相一致。在当代中国,以追求公共服务为己任的政府同时肩负着社会管理职能,特别是在社会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这种职能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因为毕竟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主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宏观作用,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要经由政府来完成。政府的社会管理要实现“职能取向的社会化”。首先,依据社会管理的需要,将政府的核心职责从管理人员和管理项目确定为整合、协调各种资源以创造新的社会管理能力,从而为解决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奠定坚实的能力基础。其次,针对不同的社会管理事项寻找最好的“潜在伙伴”,政府要对这些“潜在伙伴”进行开发和培养,为它们的发展提供空间和平台,并在各种资源之间建立可信赖的沟通渠道,协调各种资源之间的活动并建立可信赖的关系。再次,配置社会管理的职能体系,凡是应当由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都要设置相关的机构,配置相关的权力和编制,防止社会管理的缺位、错位现象,从而使政府成为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社会管理主体。最后,在社会管理中,凡属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务,政府就应该从中退离出来,将其转交给相关的组织来管理,从而防止政府社会管理的越位现象。
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不仅是被管理的对象,也应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在此,社会组织是一个外延宽泛的称谓,既包括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民间组织。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倾向于还权于社会,强调管理职责的社会回归。在社会管理中,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因此,服务型政府要使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多的作用。但是与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组织”,从其现有的状况来看,还不能适应服务型政府社会管理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
首先,社会组织与以往相比要更加成熟化。社会组织在服务型政府的社会管理中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职能,这就要求社会组织自身运转良好并能动员更多的资源。社会组织应不断完善内部的治理体制和内部人员的管理并提高自己的公信力,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管理的能力。其次,社会组织与以往相比应更加自主化,从而使社会组织能够真正成为“第三种权力”。为达此目的,社会组织要增强自主能力,逐步摆脱对政府行政上的依赖性和资源上的依赖性,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主体和管理主体。“非政府组织独特的历史特性在于,不管是从国家还是从市民社会中诞生的,都处在传统的社会治理体系之外,而且提出了自己的治理要求。与那些曾经辅助过国家治理社会的自愿组织不同,非政府组织不再把自己定位为一种社会治理的辅助工具。”[6]再次,社会组织与以往相比应与政府处于一个更加平等的地位。社会事务的综合治理要求打破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中心—边缘”结构,政府不应把社会组织看作自己权力延伸的承载体,而是将其置于与自己处于一种平等互动的地位。它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
此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还应形成联结机制和整合机制,明确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责和管理手段,以及不同组织间的沟通途径和协调方法,从而充分发挥各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作用。
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其参政议政的意识也不断加强,希望参与到与自身有关的社会管理中来。因此,服务型政府的社会管理应发挥公民的理性参与、有序参与的作用,实现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既可以发挥公民的自治作用,又能保证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公共物品符合公民的需要,并能通过参与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正如托马斯所说的“城市的公共管理者发现了公民参与的大量好处与优势:公民参与能够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促进市政项目的执行实施;有助于政府少花钱多办事;帮助政府免受争夺的批评;形成公共预算过程中的影响力”[7]。当然,公民参与管理一方面要经由诸如村民或者居民自治组织及其他制度化的途径来实现;另一方面,公民的理性与有序参与也需要以公民一定的素质作为基础。在社会管理中,公民参与需要公民具有市民精神而非臣民情结,具有公共精神而非自我意识,具有自律精神而非放任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