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理论流变
在当前我国国内相关研究领域,为了不断完善服务型政府理论,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理论支持,学者们深刻挖掘了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渊源。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是在新公共服务理论大行其道的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因此一些学者将新公共服务理论作为服务型政府理论的理论来源之一。侯玉兰在分析登哈特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七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要以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基础,构建现代服务型政府。也有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例如王雁红认为,受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政府管理者和学者们频繁提及的词语。四川行政学院的王艳认为服务型政府并没有超越传统公共行政的模式,也就是否认了将新公共服务理论作为其理论来源。除此之外,学者们还从更为广阔的视角为服务型政府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南京大学的束锦和苏州大学的肖靓从公共行政理念的转向和政府失灵及其矫正两个角度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寻求了理论依据。他们认为公共行政的变革是以理念为先导的,而公共行政的理念有着自身的发展轨迹,即由统治到管理再到服务。他们总结了矫正政府失灵的一般对策,即加强制度约束、进行市场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他们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解决政府失灵的关键。[39]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的肖陆军和杨丹从四个方面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一,从政治学的视角看,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源泉;第二,从行政学的视角看,现代公共行政学理论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直接支撑;第三,从行政法学的视角看,行政法治观念正在经历从管理行政到服务、从注重行政权力的行使到注重对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从以物为中心到以人为本的变革;第四,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看,公共产品支出原理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40]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何水也从几乎相同的角度探讨了服务型政府的理论依据。他提出,人民主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行政法治理论、为人民服务理论分别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政治学、行政学、行政法学理论依据和最根本的理论落脚点。张康之从政府规模的视角分析了政府规模的不虞效应及对策的不适,认为传统的统治型和管理型政府形态都共同包含着政府本位主义和权力本位主义的理念特征,自身无法克服政府规模膨胀问题,而服务型政府尊重政府结构分化和政府职能专业化的历史趋势,但它不允许政府结构分化和政府职能专业化造成政府规模的膨胀。这样,他就从限制政府规模的角度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寻找到了理论依据。[41]
董幼鸿提出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是企业,政府不应再充当市场经济的主体力量。应转变政府管理模式,由一元化管理转向政府、公民、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主体共同治理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在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与创新过程中,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吸纳政府以外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积极参加政府公共服务活动,实现公共服务主体的多元化。还有学者提出要用市场的力量改造政府,将政府行政环境向市场模式靠拢,采取成本核算、顾客导向、业务流程再造、全面质量管理、绩效考核与奖金、内部市场等企业化的管理模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