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应用与分析

四、案例应用与分析

在一个急剧变迁的时代,最好的解决之道不是重新涉及组织章程,而是熔化组织间僵化界限。公共服务对象的连续性需要突破政府部门之间的藩篱,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供给体制。公共服务的复杂性要求政府突破狭隘的观念,在政府之外寻找解决之道。老年人口的流动性、养老方式的多样化和养老服务供给的紧张很好地诠释了跨域合作的迫切性和多元供给主体参与的必要性。本书论证重点在于合作机理及合作实现,对于合作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再赘述,现仅从个体价值结构视角,就城市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的高阶合作实现过程作出推理及演绎。

第一阶段,以政府组织为主导建立低阶合作。低阶合作建立的前提是合作资源所产生的合作租金大于合作成本,因此合作关系建立的关键是使得合作参与者能够实现个体合作租金大于合作成本的目标。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参与的必要性来源于政府组织公共服务供给资源与需求之间的缺口。因此,在合作关系建立初期,政府组织将承担主要的合作成本,将合作租金让渡给参与养老服务的非政府类组织。具体可考虑放宽准入条件,施行财税政策支持、人力资源支持、信贷支持和场所用地支持,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养老服务定价,且由政府组织承担定价中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成本。

第二阶段,以规则和制度强化合作阶段。合作关系在短期内难以实现所有组织的共赢,且因合作各方在文化、性质、管理方式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合作冲突难以避免,因此合作组织系统中需产生领导组织。领导组织能够起到召集成员、制定规则、协调分工与解决纠纷的作用。在养老服务合作供给组织系统中,领导组织的角色由政府组织充当较为恰当,且领导组织不限定于一个,可考虑由各级政府中的民政、工商部门来充当领导组织,制定合作的规则和制度,并对合作组织系统中的其他组织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则制度和人道主义基本原则的行为施以惩戒。

第三阶段,组织间发生“化学”反应,建立信任和承诺阶段。随着合作关系的深化,合作制度、规则和分配体制的理顺,合作各方的合作成本逐渐降低,合作租金逐渐增多,对于合作必要性、可行性和优越性达成一致认识,合作各方的信任得以建立,彼此就责任分担、利益共享达成共识,对短期内利益得失不再斤斤计较,此时合作开始趋向于高阶合作。

第四阶段,合作产生“溢出”效应,更多具有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组织对公共服务合作供给形成长期主观期望,公共服务的高阶合作供给有望在更多领域达成。合作产生的“溢出”效应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由于前期合作的良好收益和氛围,新加入的组织在合作成本大于合作租金的情况下,也会选择加入合作组织系统;另一方面,养老服务合作供给的成功也可为其他类别的公共服务合作供给组织系统的建立提供示范,使得合作不经低阶合作阶段,即形成高阶合作。

总之,公共服务涉及从法律、政治、国防、治安到公共道路、城市规划、公共卫生和公共教育等诸多领域,其本身就不是可由政府组织独立供给的纯公共物品,而且很多公共服务不能完全分割成小块分给不同部门来提供。随着人类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展,公共服务的管理范围超越了传统的界限,合作的需求应运而生。基于个体价值结构视角,以合作资源、合作成本、合作租金和主观期望为分析概念框架的研究表明,潜在的公共服务供给者对于合作关系主观期望的形成是建立合作关系的前提。因此,只有当合作租金大于合作成本时,合作才可能产生。但对于公共服务供给而言,在合作初期即实现合作的所有参与方合作租金大于合作成本几乎不可能。现实的路径是,在公共服务合作供给潜在参与者之间建立信任、承诺关系,并以合理的合作制度和分配规则固化这种信任与承诺,促使合作的潜在参与者对合作形成长期主观期望,促进高阶合作的实现。

本节的研究主要是一种理论推演和现实估计,公共服务合作供给的现实情境远远比理论演说要复杂。如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灾害所造成的巨大破坏和人间悲剧,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催生一种“共抗灾害”的合作精神,合作关系的建立不再需要实现合作租金大于合作成本的目标,且合作参与各方基于道义精神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对于特定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间的合作机理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和细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