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涵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信息化进程的推进、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在我国,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而带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发展,学术界对政府信息公开予以关注并通过研究取得了相关的成果。
何为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反映行政活动特性和变化规律的信息,是行政管理中所接受、传递和处理的各种情报、资料、文书、报表和数据的总称”[9]。也有学者认为,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10]《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作了如下规定,即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学界认识有一定的差异。有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为过程中,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其行政行为公开于社会和相对方,让其知晓和了解相关情况的一种制度。[11]还有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政府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公民和组织公开的制度。[12]从一般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围绕政府信息公开而制定的制度,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与豁免公开的申诉和诉讼等。从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来说,主要分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地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此外,《公开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被动公开
所谓被动公开是指依相对人申请,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允许申请人通过查询、阅读、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或者应申请人的申请将政府信息以通告、告示、布告、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此,《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是执政党在其文件中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其健全和完善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1.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透明”政府的客观需要
近些年来,经由中央和地方的实践,我国政府在其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立法法》《预算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为实现服务型政府建设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建设“透明”政府,只有政府处于“透明”状态,公民的知情权才有保障,公民才会积极表达民意,才能将政府官员的监督落到实处;反过来说,由于“透明”政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促使政府官员顺应民意、体恤民情。因此,一个服务型政府必然也是一个“透明”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上述论述为政府新时期信息公开指明了发展方向,必将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2.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现代政府组织规模庞大、职能广泛,且掌握着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在其职能履行过程中必然产生和拥有大量行政信息。而公民作为政府管理的相对方,在公共信息资源的分配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以往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传统理念,助长了政府对信息资源的垄断。这种状况与服务型政府建设不相符合。服务型政府在本质上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而为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是服务型政府内在要素之一。因此,构建服务型政府就必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使信息资源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进行分配,破解以往公民与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使公民与政府能够共享政府信息资源,公民可以获得及时、准确、足量的政府信息,了解政府工作,依据公开的信息与政府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使得公众的参与度大大提高,公众的监督才能够得以落实。
3.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到2020年,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根本转变。因此,优化发展环境已成为新时期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涉及方方面面,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由非政府国际组织所作的众多调查研究表明,企业和投资者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投资发展环境的信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的信息透明程度。社会上有价值的信息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企业和百姓的生产与生活都离不开政府所提供的信息。如果政府部门将信息封锁起来,利用自身垄断优势地位进行“寻租”,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利,就会使企业和投资者蒙受额外损失,迫使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市场环境恶化,使得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望而却步。反之,建立规范化的、可操作的信息公开制度,将为企业和投资者进行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提供可预测的发展前景,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公共信息服务。尤其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政府在线信息公开将大大减少企业和投资者的往返奔波,节省人力和物力,降低企业成本,获得更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