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听证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

四、服务型政府听证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

(一)界定公众参与和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从性质上讲,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紧急决策等之外,政府在出台事关重大、牵涉面广的政策或者重大革新性决策时必须经过听证,尤其是重大的革新性决策,由于其本身往往是对原有政策作出较大改变,势必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社会公众由于其惯性心理和对新事物的不信任等因素,在新政策出台之初往往对其存在抵触情绪。即使是对公众有利的政策,也可能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部分公众的不满。因此,制定新政策或者修订原有政策,必须对政策内容予以周密、全面的考虑,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把政策对公众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使政策更公平合理。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听证制度从内容上讲,涉及的政府事务主要是那些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问题。这种广义的公共产品包括政府的授益政策和负担政策、公共产品供给及其价格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与市镇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有形与无形产品等。它们与政府、公众有着密切联系,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体现利益性,如各种税收制度的制定和税率的设计,必然要涉及部分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二是与公众的密切相关性,即它们的变化对公众的切身利益具有直接影响;三是影响范围的广泛性,不仅包括有形产品,如电话网络收费,还包括无形产品,如公共文化建设、城市规划、制度与规范等;四是政府的主导性,这些公共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垄断和控制的,或者是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所以政府在对这些公共产品的分配进行决策时,必须更多地关注公共产品的特性,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公众的最终利益偏好。

(二)完善听证代表产生机制

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要形成供给者、消费者、监管者、咨询者等多方制约格局,并建立代表咨询、专家论证、民意调查的决策系统,特别是针对某一公共政策议题的相关专家和律师代表很有必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共政策,要经由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制度,保证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可行性。而在各类公共政策制定中,也要经由相关的法律咨询,以保证公共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配套机制的完善,其中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其重要方面。但是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是政府回应的一个最基本层面,听证才是扩大公众参与、增加决策透明度和公开性的一个重要途径。[8]它真正使民意进入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制度化层面,就政府而言,是一种较深层次的政府回应。但是与民主一人一票、机会均等和多数决定原则不同,听证是给政策利害关系人表达意见、提供资料和证据的程序,听证会的运作过程与民主的运作过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方面,听证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是以其专业知识而不是投票权影响决策,因此听证结果完全有可能置多数人的意见于不顾而采纳少数人的意见,而这一结果本身要想获得各方面的认可,听证代表的构成及其专业素质就显得至关重要。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其公众代表的产生由政府来组织,但必须由公众产生,如采用报名之后公推、公选等方式,而不应当由政府任命或指定,在法律法规上也不应将参加听证的人员统得过死。深圳市早在1989年就在全国率先推行价格听证制度,成立了价格管理咨询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35名成员中有教授、企事业单位经理、政府官员、居委会代表和普通市民等各种人员,保证了政府在公共产品价格调整上充分反映公众的需求,成为深圳市政府回应实践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设计一系列的辅助性制度

听证制度的实施需要设计一系列的辅助性制度,如告知制度、调查取证制度来确保政府对民意的回应。告知制度主要表现为告知权利和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可以使相对人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进而通过说理、辩论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或修改法规之前,事先都要在一份名为联邦注册的报纸上通知公众,并详细告知他们如何参与听证程序。听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向公众交代结果,“说明理由”要求政府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明确解释这种行为的理由,如果没有吸纳相对一方在听证过程中表述的意见,也必须予以说明,包括事实与法律依据,以此切实体现政府对公众意见的重视,使听证不流于形式。此外,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代表的发言不是仅代表其个人的发言,而是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发言,为了使其发言更具代表性、更全面、更符合实际,听证代表就有必要事先广泛听取相关人士尤其是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有利于改变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的状况。科学、客观的调查取证制度不仅是公共政策的民主技术,通过直接、间接、全面、重点或抽样等形式多样的各种调查,可以客观地获取听证相关信息,并使多方利益相关者获得充分的发言权,同时调查取证的过程也是一种反映民意、回应公众的有效过程。

听证制度在西方国家经常被运用,而且涉及范围广泛,实际效果也比较明显。实践证明,制度化、规范化的听证制度不仅可以通过吸纳民间知识资源以弥补政府在公共决策中“知识和信息”的不足,以便于政府制定出民主性和科学性兼容的公共政策,而且能不断吸纳民意,平衡社会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人们的不同利益。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听证这种方式以尊重民意的姿态彰显决策的民主性来赢得公共政策的正当性,进而赢得公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