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二、理念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理念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根据哲学理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便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但是社会意识绝非仅仅决定于社会存在,它还可以对社会存在发生积极的反作用。把这一原理引入行政管理研究领域,则可以说明既有的经济社会状况派生出哪些行政管理理念,行政管理理念的更新发展会如何引导政府的管理实践来稳定并促进社会发展。

在我国改革经济体制和重新选择经济发展模式,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随着我国三十多年来的政府职能转变,原有的职能体系和职能重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反映在行政理念上就是“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强调现阶段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服务型政府建设以“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作为其核心目标,所以作为服务型政府,需要改变传统的统治理念和管制理念,实现向服务理念的转变。胡锦涛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如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在新时期的社会管理中贯穿服务型政府理念,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围绕着这一理念拓展衍生出一系列社会管理理念。

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服务型政府的核心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这与执政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因此,服务型政府在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也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引导着政府自身定位及其价值导向的变迁。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政府集中并通过经济计划配置全部社会资源,并监督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以保证政府意志的实现。政府对经济领域的集中统一管理是整个社会管理的缩影,经济计划化、社会行政化下的政府必然是以自身为本并使社会服从自身意志为价值取向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在对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方面,政府之手发挥作用的频率、程度和空间开始受到限制。更为根本的是,市场作用的增强和契约机制的广泛运用,以及社会成员自由自主意识的萌发和民主制度建设的发展,牵引着我国政府向服务的价值导向的真正回归。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调整,即从政府为本转变为以人为本和以社会为本。政府职能主要在于弥补市场失灵和社会不能,也就是主要发挥对于社会的公共服务作用。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要求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应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将人民群众作为“服务”的对象而不单纯是“管理”的对象,改变过去的“只唯上、不唯下”的制度设计,力求培养“向人民学习,为人民服务,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的工作态度。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用“管”“罚”等方式来维护政府官员的利益。总之,服务是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工作人员应强化服务意识,使行政权力的行使从属于服务的目的,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利用其掌握的社会资源来为社会服务。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任何社会都要建立起有利于发展的动力机制和有利于秩序的稳定机制。例如,构建社会分层体系和差异化分配制度,可以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社会结构的分层和分配制度的差异要有一定的限度,超出合理的限度就会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公平正义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价值准则,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罗尔斯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使他们每个人、特别是使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补偿时,才是正义的。”[4]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的天性、性格和才能等方面的不同,由于一些社会生活的偶然性给人们带来的机遇的不同,财富和权力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如前所述也是必要的。但是任由这些差别无限制地扩大并且不能使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补偿,则是不正义的,而且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也是非常危险的。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社会利益结构分化,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例如党的十八大所指出的:“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因此,在我国现时期的社会管理中,应当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强化公平正义理念,无论是社会管理规则的制定,还是社会管理规则的执行,都要渗透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并努力构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让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保证让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树立法治行政的理念。社会管理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而不能激化并引发新的社会冲突和矛盾。从历史上社会管理实际来看,人治状况下由于缺乏限权思想和治官之法,官员主观任意的执法行为易于诱发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因此,在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一方面,要依据权利本位的原则打造约束公权的法律体系,确保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法律面前的地位平等,从而将政府社会管理的权力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实现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在社会管理中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涉及社会成员权利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依据并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思维的国度,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注定十分艰难。在这种情况下,首要的是健全行政法制,用外在的约束树立起法治行政理念,并对政府和公务人员逐步实现从外在约束向内在约束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