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基础

一、理论基础

(一)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它被广泛应用在组织之间、董事会和执行者之间、管理者和被雇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中。[17]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一个委托者之所以选择和代理者之间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节省成本或利用代理方的专业技术来弥补自己的不足。委托者可能发现他们的组织缺少生产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某种专业技能和资源,而且开发并培养这种专业技能的成本超过通过合同购买的成本。因此,委托方选择通过合同购买的方式来获取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双方就投入、过程、结果、质量标准、监督、代理人的报酬和惩罚等达成一致并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规定。委托—代理理论有两个前提假设:①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存在着目标冲突;②代理人与委托人相比,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可能会通过信息的不对称来寻求自身利益而不是共同利益。因此,为了保证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一致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行事,委托人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激励、惩罚、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等外部控制。

(二)管家理论

管家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相反,认为代理方高度重视目标的一致性而不是机构的部门利益。“代理理论消极地认为代理方只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了他们的忠诚感、自豪感和使命感。”[18]“管理者不是被个人利益所驱动,而是扮演着委托人的管家的角色,他们的目标和委托人的目标是一致的。”[19]管家理论认为当委托人和代理人拥有相同的核心价值观,代理人会产生一种内部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会产生负责任的行为。如果这时委托人还采取外部控制的方法会打击代理人的积极性。与代理理论不同,这种理论强调的是共同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认为委托人会追求组织的成功或合同的履行而不是个人效益最大化。“通过与委托人的行为一致所获得的个人利益比单纯通过追求个人利益而获得的利益更大。”[20]管家理论的前提假设为:长期的合同关系是建立在信任、信誉、共同目标和参与的基础上的。管家理论是关系管理的重要内容,与代理理论不同,它强调通过增强个人责任感的内部控制来保证行为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