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服务型政府良好功能状态的策略组合
(一)以系统的机制体系引导、规范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运行
1.建立系统完备的决策机制,提高服务型政府决策水平
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纷繁复杂、社会问题与矛盾的激化增加了政府决策的难度。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建立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机制。第一,建立审慎的决策启动程序,建立重大决策事先调查研究及合理性论证制度。政府启动决策前必须深入了解民情民意,体恤民力,防止出现劳民伤财、与服务宗旨相悖的决策;同时,社会公共问题是否应该进入政府议程必须经过严格筛选论证,某些影响重大的公共问题可先由公众议程初步讨论、协商后,待时机成熟时再引入政府议程,进入决策程序。第二,提高决策民主参与程度。除了在决策集体内部贯彻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必须引入社会参与,健全落实决策听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制度,将公众意见、专家建议、社会舆论等重要信息纳入决策方案制定。第三,严格依法决策,完善决策内容合法性审查制度,提高决策程序的法制化水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问责纠错、责任追究与决策失误赔偿制度。
2.健全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实现服务型政府有序高效运转
与政府提供的民生公共服务不同,政府对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管理属于政府行政服务。这些带有服务性质的管理活动是服务型政府运行的外在表现,其管理水平与服务效果直接关系到服务型政府的整体形象与公信力。因此,必须健全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规范服务型政府运转。秩序源于建制,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健全服务型政府运行机制最重要的是将法制理念与服务理念融合于服务型政府管理与服务实践中。第一,服务型政府必须严格坚持依法行政,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以行政法治杜绝不良行政现象。第二,严格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实行阳光行政与透明行政。第三,强化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监督,在完善政府系统监督体系的同时,拓宽新闻舆论、公众等社会力量监督渠道,增强外部监督的有效性。第四,对于常规性问题,应制定明确、简洁、有效的行政处理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对于突发性问题,应探索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理机制,保障服务型政府在常态与非常态下的正常运行。第五,加强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为服务型政府运行打造一支合格的公务员队伍,强化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与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服务意识及能力。
3.探索多元有效的评估机制,保障服务型政府良性持续发展
科学的评估机制是保证服务型政府按既定轨道运行的指向标,也是发现、纠正服务型政府存在问题的准绳。因此,服务型政府的良性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多元有效的监督。第一,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型政府评价指标体系,既包括架构服务型政府建设整体效果的综合性评价指标,尝试以“服务型政府指数”评估各地服务型政府建设水平,也包括构建适合不同层级、不同领域评价需求的指标体系。第二,在改进政府内部自评估的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引导民间智库、高校科研单位、新闻媒体等多元主体参与服务型政府评估,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说服力。第三,服务型政府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保障社会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监督。第四,建立服务型政府评估结果反馈机制,提高评估结果的利用率。对服务型政府建设水平及效果进行评估不是追“评估热”之风、搞政府形象工程,更不是走过场、走形式,而是为了以科学评估发现服务型政府实践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反馈环节将结果应用于再决策中,从而形成“建设—评估—反馈—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高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持续有效运转。
(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合作治理水平
1.优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在现实实践中,基本公共需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呈现扩大化、复杂化、异质化取向。目前,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路径之一。为提高基本公共需求的满足程度,政府必须优化职责,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第一,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可分为生产与供给两个环节,政府应主要承担供给职责。政府的主导作用应围绕公共服务供给展开,为更好地保障供给,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生产。第二,优化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引领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准确把握人们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公共需求及变化,基于实际需求作出科学决策,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符合实际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应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改善基本顶层设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系统规划,正确引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向。第三,强化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保障与监督作用。一方面,政府应当继续加大基本公共财政投入,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运作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尤其注重加大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以双向监督保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运行,既要加强政府对多元参与主体、参与实践的监督,也要改善多元主体对政府的监督效力。
2.扩大社会参与,推广合作治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共建共享与合作善治
社会参与和政府主导是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为保障社会参与正向积极作用的发挥,更好地推广公共服务合作治理。应当建立规范完善的社会参与机制,实现多元主体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共建共享与合作善治。第一,支持、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市场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生产效率与供给质量。社会组织具有志愿性、公益性、灵活性等优势,市场组织具有高效率、规范化等长处,二者参与公共服务生产、供给可以较好地弥补政府资源能力不足、公共服务供给单一化、公共服务质量不佳等缺陷。第二,根据公共服务的具体特性,分领域、分步骤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发展。不同公共服务具有不同程度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应根据公共服务具体特性、非政府主体的具体资质、参与能力等因素,谨慎理性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避免因政府盲目退出而导致更严重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或质量差等问题。第三,在社会力量参与、公私合作的领域应探索建立竞争机制,以竞争求效率。在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场域中,服务型政府的功能价值应体现在为多元主体创造平等的政策环境,协商制定规范的竞争程序,以平等主体的有序竞争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第四,建立完善针对社会力量的绩效评价机制。对于合作供给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健全由政府主体、社会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审核机制,并建立长效跟踪机制,侧重对服务对象满意度的评价,以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实施合作供给和选择合作对象的依据。第五,探索推行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参与路径,创新公共服务合作供给方式。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性及要求,可采用政府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凭单制等多种社会力量参与途径及公私合作方式。
(三)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政府系统改革,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进程
从政府系统本身看,建成服务型政府的标志应该是以公共服务为主导的现代政府职能体系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体系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健全与完善,即服务型政府应然功能的有效发挥。但从另一角度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又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途径。首先,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与调整,实现政府职能配置及实现手段的现代化。一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不同责任,优化中央政府顶层设计与制度设定、宏观调控与管理、财政调配职责,强化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职责,加强市县及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政策执行权责,以及对部分公共服务的供给职责;另一方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购买能力及合作治理能力,构建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次,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理清部门职责,以公共服务为导向建立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与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协调机制;同时,继续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并向地方政府延伸,优化政府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最后,完善政府间财权与事责适应制度,优化公共服务支出责任配置,立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需求,改进完善预算管理、税收及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完善的现代财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