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法律运行的界定与意义

(二)实质法律运行的界定与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最好地诠释了实质法律运行或者说法律运行实体价值的内涵。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仁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实质意义的法律社会样态不仅要求国家受法律的约束,而且要求法律本身具有社会的正当性。实质意义的法律社会样态是形式意义的法律社会样态的补充和发展。现代法律运行样态是指实质意义的法律模式。这种法律模式被法哲学理论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如果法律授予某些人非常广泛的、近乎绝对的权力,他们可以为所欲为,恣意运用其手上的权力,其他人完全受他们控制、摆布,这种情况中的法律只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即它是由立法机关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执行的,但它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因为它不符合法哲学精神,不是真正的法律。真正的法律,应当具有明显的自由性,因为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法,它是普遍、抽象、有一般适用性的法则,平等地应用于人们,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且不能是为了特别的、个别的利益或目的而制定的,即它的内容是盲目的(不特别针对某个案、某对象、某利益的)、非个人化的。(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质的法律运行模式中规则是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实质法律运行对于规则又不是一味地依赖,并不强调实体规则完整性在激励机制中的功能,规则的理性、弹性以及适度性是实质法律运行所强调的,规则是否完整以及机械性并不是实质法律运行所强求的。实质法律运行判断何为法律有效运行状态的社会组织结构,倚重法律追求的社会价值,而不仅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