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化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基本内涵
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法律化,最直接的体现是各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作为必要权利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其中主要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是设立主观权利、客观法律规范和一般解释原则的基础,对一切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只有根据法律或者通过法律才能限制基本权利。人的这种基本权利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不可转让的。法哲学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内涵,理论阐释不尽相同,但一般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可以在法律上划分为七类:
1.人身权。包括:生命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行为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婚姻自由权(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等。
2.政治权。包括:参与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满十八岁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言论自由权、新闻与出版自由权、结社权、游行示威与集会自由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等等。
3.经济权。包括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财产继承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征用补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获得国家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等等。
4.文化权。包括受教育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活动自由权、科学研究权、文艺创作权(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5.社会权。包括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保护权(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培训权(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退休权(公民因年龄或疾病不能劳动时退出劳动领域。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社会保障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环境权(公民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等等。
6.平等权。包括禁止歧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特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确保男女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等。
7.正当诉讼权。包括辩护权(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要求正当审判权(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等。
此外,生态文明是现代法哲学意义上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自治是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理念的正当性的前提,在自然面前,人是否自治,这关涉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初期人是自然之奴隶,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哲学领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呈现出人定胜天理念。但工业社会中的人与自然关系,较为复杂甚至非常紧张。人与自然的协调理论认为,人在自然面前只能保持“有限自治”,以防止自治可能性的逻辑异化成为一种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表述。
近代法哲学及其制度化以制度方式修正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状态,关注了人主体以外的,地球生态与生命世界的关系,即生态主义的价值被宪法与行政法所关注。这里的生态主义强调处理好人与自然以及当代与后代这两大关系,人类与生态共同利益成为宪法与行政法的中心:在秩序上,注重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在公平上,注重自然资源享有上的代际公平;在自由上,注重人类发展经济的相对自由,承认人类以外生命群体的价值。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民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17],理由是: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是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复合,不可剥夺。在主体上,环境权是社会成员基本权利、集体权利、代际权利的复合;环境权的价值取向多重,是人的权利与自然权利和其他生物权利的反映;环境权表现为义务性与权利的有限性。故此,环境权具有时代特征、自然特征、应然特征、社会特征和公平特征[18]。作为新型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环境权分为四类,即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①公民环境权。除了现有宪法已涉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还应包括:日照权;通风权,即必须确保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安宁权,通过噪声管制法予以实现;清洁空气权,通过空气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处置法等予以实现;清洁水权,通过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予以实现;观赏权,通过自然环境保全法、都市绿地保全法予以实现。②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包括对良好环境进行无害使用权,合理开发利用;依法排放生产废物权;享受清洁适宜的生产劳动环境权,防止遭受职业污染。③国家环境权。包括环境处理权,国家拥有开发各种资源权;环境管理权,通过规划、计划和经济杠杆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环境监督权,行政权应当发挥保护环境的责任,承担改善环境的职责,履行国际义务。④人类环境权。包括:平等享用共有财产权,在环境资源面前人人平等;共同继承共有遗产权,环境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与后代共享环境资源权;与其他生命物种群共同拥有地球[19]。
【注释】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95-304.
[2]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2-68.
[3]李龙.良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4.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63-65.(https://www.daowen.com)
[5]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56.
[6]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61-62.
[7]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17-134.
[8]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215.
[9]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75.
[10]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77
[11]卓泽渊.法的价位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36.
[12]尹晋华.法律的真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86.
[13]尹晋华.法律的真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86.
[14]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87.
[15]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164-180.
[16]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91.
[17]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9.
[18]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96.
[19]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