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及其社会化

一、良法及其社会化

良法即善法,古今中外皆已有之,无论是诸如科学立法、良法善治的表述,还是古典马哲学的“良法之治”,都意味着良法乃是法律有效运行的应有之义,具有共通的法哲学价值要义。良法善治走到今天是人类法哲学演进中实践检验与反馈的结果。亚里士多德是最早提出良法标准的人,其认为良法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良法的目的应该体现和保障公众利益而不是为某一阶级或者个人的利益;第二,良法应该体现对个体的珍爱以及自由,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第三,良法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社会组织形式的久远。古典法哲学的良法之治思想对良法理论具有奠基性的意义。实质良性的法与形式良性的法构成了良法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现代法哲学认为,良法应具有人民性、科学性、程序性、正义性的基本特征和要素。第一,良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第二,良法必须符合客观规律,顺应历史潮流;第三,良法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并具有可操作性[3]。可以从价值、形式、程序以及维护等几个角度,来考量良法的标准。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法的价值标准,法在实质上是否具有善良性,诸如正义、自由、公正、秩序、效率抑或是和平等,包含着人文与合目的性的价值判断。除此之外,良法的形式标准、程序标准以及维护机制都是良法的判断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