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的形式标准

(一)良法的形式标准

法的形式善良抑或是形式上的正义,就是良法的形式标准,这是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原则的遵守过程,贯彻于立法、执法、守法以及护法的诸环节之中。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法律合法性的八项要素:①法的普遍性,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应同样对待;②法的稳定性,即法律不应频繁改变,更不应朝令夕改;③法的公开性,因为法律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而只有人们直接了解或从别人的法律行为范式中间了解法律规则,才能够去遵守;④法的明确性,法律必须使它所针对的人对它的内容能够充分理解,至少是律师、法官能够弄懂它的确切含义;⑤法不溯及既往,即不能用明天的法律规则治理今天的行为,亦不能因人们先前的某种行为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而处罚他们;⑥法的不矛盾性,如果法律本身互相矛盾,公民就只能自行解决这一矛盾,必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有效运行;⑦法的可操作性,即可为人遵守,法律不应当规定人们无法做到的义务,实现不可能实现的事情;⑧官方行动与法的一致性,即官员的行为必须符合自己已经公布的规则,面对公民执法时必须忠实地解释法律规则的真意。对于法律的合法性而言,这八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是非法,这也被叫作“自然程序法”[4]。这种原则贯穿于立法过程,并在立法之后,以此标准检验法律是否是良法。

作为良法的形式要求,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其一,法的体系应该具有系统性与完整性。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可缺少,有法可依在社会生活基本面的实现必不可少。就一般的法律体系而言,应该是统一的、单一制的法律体制。法律体系由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构成:横向是指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纵向是指法律由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中央立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部门规章等,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其二,法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与互补性。一是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互补。如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规范与行政诉讼法,都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配套。二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互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既构成了行政程序法的完整体系,也构成了行政法主要领域的三部一般法,其他法律中有关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的规定则构成特别法,配套实施。三是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互补。例如,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际条约。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公共政策、司法判例、法律学说、习惯和习惯法(符合公序良俗的村规民约)、一般法律原则等(非正式法律渊源概括为以下几种: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的原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https://www.daowen.com)

其三,法的内容具有覆盖性,即其内容覆盖法的实施的各个环节,涵盖了从立法到执法、司法的诸多环节,具体可以包括立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和行为规范、救济与监督规范。例如,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在立法阶段,《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范立法行为,地方也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在实施阶段,《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务员法》以及相应的法规,规范主体的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执法》,规范许可、处罚、强制等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规范执法行为的行政程序法。在救济阶段,有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核心的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仲裁法》以及相应的法规构成完整的法律救济体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以及相关法规,规范内部监督领域,特别是法律规范在不同层面之间应该是和谐的,不相冲突和抵触的,相同的规范内容不应该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其四,法的文本应当是简明、易懂、通俗的。法律文本应该是易懂的平民化,还是深奥一些的专业化,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都从不同角度体现出一定的合理性:平民化立场主张,民众是遵法守法的主体,不通俗易懂,民众的遵法守法无从谈起;专业化立场主张,法律必然是专业化与深奥的,法律语言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即使学法的人,也不能成为“百法皆懂”的法律全才,正因为如此,普通民众遇到法律纠纷才需要聘请律师为其解决纠纷,因此通俗并非法律的本质要求,善与恶才是法律的关键。法哲学理论中,一般认为法律应同时具备简明性与非冲突性,从法制史的角度举例,地理时空接近的国家其民法典,也并非同一类型:有的民法典语言通俗易懂且又简洁,而有的民法典,虽然其表现出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但其表达晦涩难懂,这就增加了在法律理解与实施中的难度,对其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形成了技术障碍。

综上,良法在条文与词义上,至少要精准无歧义,清晰而不冲突,并以此为基础,寻求法的简练易懂。在法律语言表达上,应首选通俗易懂的表达,对于太过专业的法律表述,实难通过通俗语言加以表述时,方可用相对深奥的词语表达。概而言之,当今世界范围内,良法判断的标准以及立法是否成熟的标志,以及良法的外在表现,是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易懂性、逻辑性、无矛盾性和良好的传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