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秩序及其强制性
法律是秩序,好的秩序需要好的法律创造。法的秩序的内涵,有着多重解读:其一是把法的秩序等同于法或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等级体系或法律规范的总和便是法律秩序,所谓“法律秩序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其组织成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法律秩序和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和其他的秩序共存。它被当作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机的社会”[7]。其二是把法的秩序定义为法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这样一种状态,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制实际实现的结果,保证社会所有成员无阻碍地享受赋予他们的权利,并且也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法律秩序能够被看作是法律实现的终点”[8]。其三是把法律秩序定义为法的相对稳定协调的过程。“法律秩序同样也是一个过程。它是一个部分经由司法、部分经由行政机关、部分经由赋予某些人以法律箴规形式的指示进行调排的过程”[9]。我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解释就是:“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实行法制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制的重要体现。”[10]这是从法的实现结果界定法律秩序的内涵的,笔者在本书中所运用的法律秩序概念也是在此意义上表述的。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形态,法律秩序的基本特质应该是习俗秩序、道德秩序、制度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发展的四个主要样态,而最发达与最完善的样态就应该是法律秩序的社会秩序状态。社会秩序的基本内核与实际内容是社会规则,社会秩序的应然反应与固化就是法律规则,法律秩序以法律规则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实现便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即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良性社会秩序就是法律秩序。法律秩序得以实现的保障应该是成文法、判例这些法律规则,更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与执法机关予以切实有效的实施保障,从而形成法律权威。成文的、行为稳定的法律规则能够实现社会主体行为的可预测性,体现法律秩序的可预见性,让社会秩序按着法律所预设的轨迹前进,这就是法律规则可预见性对于法律秩序稳定之功能。一种法律秩序是法律有效运行所追求的,法律有效运行的目的与结果在于法律秩序等的实现,而法律秩序亦是法律有效运行得以检验的重要标准之一。(https://www.daowen.com)
法的社会控制实现了法的秩序价值,这种社会控制简而言之是一种法的限制措施与限制过程,这个过程依托于社会、国家、社会群体加之于偏离法律规范的越轨行为而实现。“当制裁已在社会上组织起来时,对破坏秩序所适用的灾祸就在于剥夺所有物: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由于所有物是违背他本人意志而被剥夺的,所以这种制裁就具有一种强制措施的性质。凡设法制定这种强制措施来实现社会所希望有的人的行为,这种社会秩序就被称为强制秩序。法律规范必须具备的形式,即在不同的场合能同时被看作是强制的法律和自由的法律”[11]。法律规范价值的实践与实现的结果是法律秩序,这一过程的直接体现就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实现法律化和制度化,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实现了明确化,法律义务能被义务主体所忠实履行,法律权利被积极地行使与维护,以法律秩序为基础的充满生机与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起来。秩序之所以被称为法的工具性价值在于秩序这种价值的特殊性。自由、正义如果更多的是在强调某种社会主体的权利,秩序的价值则体现出更多的义务属性,自由可以因公共安全和秩序而得到限制,实施任何自由所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这正是秩序价值的基础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