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范之间冲突的平衡

三、法规范之间冲突的平衡

法律规范的实践在应然与实然状态上表现出不同的情形,应然状态上法律规范应该是彼此协调的,不应该存在冲突,但实然状态上却是法律规范之间的不一致与某种程度的冲突不可避免。规范之间冲突的裁定与矫正机制,成为保证法律实施的必然需要。(https://www.daowen.com)

所谓实体性裁定规则,是指对于法律文本和条文之间的不一致抑或是冲突、矛盾,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就可做出明确无误的裁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规则: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其效力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解决不同法由同一主体制定中的冲突问题,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理由在于一般法所涉及的内容较为笼统和抽象,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特别法是有针对性的立法,对于具体的行为规范更具明确性与针对性。③新法优于旧法,这是针对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制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发生冲突时法律适用问题,当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相对于旧法,新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更强的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