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
这一原则在法哲学中的出现,来自剖析现实的司法程序。法院在实践中通过某些方式实现对现有法律制度空白的补充,这种补充正是公平与正义这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最经典的案例就是一个继承人为即刻继承他那份遗产而故意杀死了立遗嘱人,相关的制定法并无例外规定可以遵循,该人的继承权是否存在就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个经典案例,法院因正义这一法律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该人的继承权,这也就是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本案本身存在遗嘱意愿实现与任何人不得因其枉行而获利这两个原则之间冲突的问题,化解诸如此类冲突的替代性方式就是假设立遗嘱人知道自己可能被受赠人谋杀,他是否会剥夺该谋杀者的继承权,答案也就显而易见了,这体现着对立遗嘱者的尊重,同时也是衡平法与想象性重构的体现。这一原则不仅适用刑事法领域,在民法领域仍可适用。例如,一位汽车制造商通过与购买者缔结合同,减免其在汽车存有瑕疵情形下的责任。因为购买者对汽车是一种经济上的必需,无奈签约。而任何制定法或业已确立的法律规则都没有阻止汽车制造商坚持其合同上的权利。然而法院拒绝支持这一减免责任条款。当然,法院根据的是另一条正义原则:不能使一方不公平地利用另一方的经济必需而做成的交易合法化。如果将汽车制造商不公平的合同行为认定是过错行为,“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在本案也是适用的,一个更广泛的社会现实是诸如“霸王条款”的解决恰恰可以以这一原则所包含的正义价值观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和救济。此外,行政法领域同样可以适用该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缴纳罚款后的违法建筑是否就具有了合法属性,其行政法角度的分析是以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则为遵循,其民法角度的分析是以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的原则为遵循,得出即使缴纳罚款其违法建筑亦应被拆除的结论,这是符合法律的正义观的。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货运车辆超载的情形中,缴纳罚款并不意味着超载行为的合法化,否则就是违法者在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并使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受到挑战,不符合法律有效运行的一般正义观判断,这也正是以罚代管难以杜绝的原因所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