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
2026年02月16日
(一)尊重和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
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概念的演进呈现出这样的进程:从思想上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古时便有之,而关于权利的系统化为理论与学说则是在近代实现的,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在近代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文艺复兴运动。古典自然法学派,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提出了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理论,这就是“法律权利说”与“无权利论”。这一理论系统后来由不同时期的法哲学家进行了解读、阐释,并写入了成文法。一个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个侵犯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甚至根本不承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制度便是坏制度。永远把人类(无论是人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当作一种手段,这就是法哲学中的“人道原则”。此原则认为,共同道德的普遍道德权利是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渊源,这里所说的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世界人权宣言》)在这种表述中,一切场合与时间上,全体人类享有无论是否被承认都存在权利,人类社会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理解成为其共同努力想要达到的,具有理想性的标准概念。法哲学理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代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理论:第一代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又称为消极的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第二代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被称为积极的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第三代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又称为“社会连带权利”。三代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说正式将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发展历史地划分为自由权本位、生存权本位、发展权本位三个阶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