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指具有灵活性的未明确表示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在核心上具有确定性,而在概念的外延上则十分广泛。这种概念因为不确定的内涵,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以及法律解释中存在诸多的困难。这个概念关涉主观上的认识,这种认识需要谨慎、全面地评估与权衡各种观点的情况下才可实现。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必须做出明确的决定,不可回避。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定义不尽相同,例如公共利益、共同福祉、重要根据、交通利益、可靠性、能力、必要、特别困难、难看、对自然风景不利等。也有对于这个概念的不同分类,例如经验概念和规范概念。经验概念则涉及实际的标的、事件,亦即涉及可感觉的或其他可体验的客体(例如黎明、夜间、危险、干扰等);反之,规范概念则必须经由评价态度始能阐明其意义,其不可避免地内含主观的因素[13]。在法律运行的实践中,这种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表述也是非常丰富的,例如情节严重、重大事故、重大行政决策、及时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制定法抑或是成文法在解释中的一种客观属性。例如,如果成文法规定进口蔬菜要征税,而进口的植物果实不用征税,那么一个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就产生了,诸如西红柿是否要征税,这就是概念带来的不确定性,对于法律概念不确定的理解涉及认识问题和法律问题等诸多方面。对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解决有着很多理论方式,例如判断余地理论,行政机关通过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适用,获得了一种判断余地,即独立的、法院不能审查的权衡领域或判断领域,行政法院必须接受行政机关在该领域做出的决定,只能审查是否超出该领域的范围。此外,还有合理性理论,也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适用中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在两可案件中,可能存在具有合理性的多个解决办法,行政机关在此合理性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都是合法的。当然,随着理论的发展,行政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作用更为突出,也强调应当依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实现对行政决定的审查,而且这种审查带有不受限制的特征。判断余地理论适用的范围被压缩到仅仅是政策性行政决定以及考试、环保和经济领域的预测与评估等,这些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实践中,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就不确定法律概念之解释,可无限地加以审查,并不受行政机关解释之拘束。但也有两种例外情形适用判断余地:一是从“事物本质”出发,适用“适当性”理论,即对模棱两可的实际案型的评价,保留为行政机关的责任:行政机关有“评价特权”,法院无能力审查的亦由行政机关保留。二是从“实体法”出发,授权行政机关有最后决定权的情形。在行政诉讼中,其审查仅是行政处罚适当性的合理性,并不对其他领域进行合理性审查,这种司法审查的方式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承认。故此,行政机关以辩证推理的方式即合理性推理的方式来解决不确定法律概念领域的问题。当然,对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涵应该在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的司法审查中,不断提升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因为实践中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审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