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推理

五、 行政合理性推理

行政合理性推理意味着行政自由权即自由裁量权在运用中,应该具有适当性。行政合法性推理具有形式逻辑的特点,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具有实质推理,即辩证推理的属性。行政合理性在于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符合法定要件的前提下,根据成文法之规定法律结果并非是唯一的,存在两个以上的可能,或者是在一定幅度内选择,这就构成了裁量权行使的问题。经常提及的法、理、情中的理在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关系上的互为前提,例如合法但不合理不合情(恶法的问题),合情但可能不合法不合理(父母对于逃课孩子的溺爱),也存在合理合情不合法的(强制性调解)等,故此行政合理性的理与这些在含义上都不相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合理性的具体表述,而且自由裁量权问题一直就是行政法律有效运行的热点探讨问题之一。在具有开放性的行政合理性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情形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