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价值:效率(效益)
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是一般意义上的效率,在法学的范畴内与效率经常同时出现的是效益,即效果与利益,对经济学中概念的引申是法学效率与效益概念的基础。经济学上效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实际取得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出(成果)大小与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或占用)大小的比较”[12],即指有效产出减去投入后的结果,从这个角度考量,法律意义上的效率与效益内涵差别不大。效率抑或是效益对于法的价值主要是优化法律的实际效果,这种最优化的实际效果通过人们行为模式的法律化得以实现,同时在这个优化的过程中,减少社会代价,依托于人们行为方式的法律最经济化,资源的浪费得到减少,压缩无谓的人力、时间以及智力支出,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高的法律效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