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实体内容的平等
法律在实体内容中的平等,表现在立法中的非特权与非歧视。法律规则中不能有基于身份与地位的差别而产生的对特权的维护,也就是不应有法外特权,对弱者也不应有歧视,即歧视性条款。这些内容仅是从同等保护角度的考量,对于弱势群体以及个人的符合实际且具有理性的倾向性保护是可以接受的,这更多是法的正义价值的体现。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实施、执行法律上的平等,也包括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保护,这是对地方保护主义、对弱势群体歧视性规定的法律修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