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对权利与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的准则,法律规则以不同形式的指示、规定赋予具体事实一定确定的后果,以准则的方式指引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法律最小的单位就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虽然与法律规则体系有着必然的整体一致性,但其本质特征依然是具有个体性,一整套规则的体系化便组成了法律。法是社会主体行为的秩序化,而秩序是诸多规则的体系化,法律是一系列规则体系的统一,并非纯粹的单一规则,法律条文的条款与法律解释是法律规则的主要载体。法律规则存在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划分,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既联系又区别是法律规则的特征之一。主要规则针对义务的问题,指引社会主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而不管社会主体是否愿意,次要规则针对授予权力(权利)的问题。某种意义上,次要规则依附于主要规则或者辅助主要规则,次要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社会主体可以根据次要规则,实现对主要规则的修改与取消,实现新的规则的创设,以及对主要规则范围与实施的控制。按照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与主要规则类似,在于对人们行为的控制,使人们的行为符合规则本身依据在先存在的行为而规定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与次要规则类似,其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赋予的权利或者权力去活动,人们能够从事规则所规定的活动的必要条件正是构成性规则,它先于由规则构成的活动。规则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功能是其可以在微观层面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实施范围内提供人们较为明确的行动指引,在执法与司法中具体案件如果与规则假定的条件相符合,便可实现该规则的直接适用,这正是规则的可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此外,法律规则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选择与行为后果的指引,法律保护哪些行为,法律制裁哪些行为,人们可以以规则为指引,这就是法律规则的可预测性。(https://www.daowen.com)

原则具有开始、起源与基础的语义,将原则置于法律语境之下,原则体现着主体的权利、正义、公平以及其他层面的道德属性,而法律原则却是可以作为规则基础的准则,具有综合性、稳定性与普遍性规范的性质,解决的是统一说明、论证与解释大量具体法律陈述的问题,特别是法律原则可以以权威性的方式成为法律适用中法律推理的重要前提。正义原理为法的原则提供了渊源,法的原则也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虽然因为法律原则的一般性,使其不能在具体案例中适用,但法律原则却以法律基础的方式构成有效的法律条款,诸如行政法中的一般行政法原则等。从原则与原则比较上分析,有些原则一定会比其他一些原则显得重要而突出,这正是原则彼此之间的衡量抑或是平衡。法律原则是有程序的、实体的、专门的、普适的,但在法律原则的形成过程中呈现着多元性,历史文化、习惯、公序良俗、宪法规定都可以成为法律原则的渊源。而在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可以不受法律部门的限制,无论是刑事法、民法抑或是行政法,原则可以适用于一切法律领域。法律原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即法律原理,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整个法律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着法的本质、目的与价值,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其一般不是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而是隐匿在法律规则、条文背后,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与矫正作用。法哲学原理的这一特征使得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整合性,体现着对于公平、正义(社会分配与程序正义)的整合,司法权主体应该以法律和道德义务的角度考量法律原则的解释性适用,实现这种综合价值的整合,而这个过程亦是约束司法权主体裁量权的过程。具体化的基本原则就是具体原则,构成某一法律部门或某类法律活动的具体指引和直接出发点。在成文法中,具体法律原则一般会明确规定或体现在法律文本中,但并不像具体法律条款那样设定具体权利和义务,而体现着一定程度的陈述性。法律原则具有明显的标准性,法律适用的标准越是灵活,社会大众就越是难以判断执法者与法官适用这些标准到底是不是合理与公道。规则针对具体事实,可能会要求规范的特例处理,而这些特例处理制度化是通过标准实现的。在一个适用标准的过程中,会用那些在法律规则中决定规则内容的基础性标准来处理具体的案件,这些制度化的标准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