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与应当知道

(三)知道与应当知道

对于法律的知晓即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这需要社会大众对于法律规范内容有基本的了解,这意味着公权力主体的一项重要义务就是宣传法律,让社会大众知法懂法。而知法在理论上产生的疑问是,不知法是否可以成为行为不予惩罚的免责事由,或者说不知法是不是就可以不守法,简单的回答是不知法不是行为主体不守法的理由,在法律中并不适用所谓的不知者不为罪的说法。但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其实没有回答那么简单,具有明显的个案属性,是文化、自然、地理、规范、认识水平等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不守法不能以不知法为理由,成为法律有效存在、具有生命力的重要前提之一。这样理解的基础在于,法律本身不应该是秘而不宣的,即社会大众应该有能力、有渠道方便、及时地知悉其权利以及法律的内容。以上这些都关涉到法律常识中知道与应该知道的现实判断问题,知道意味着对于法律规定情形已经知晓,应该知道意味着其按照常理,本来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知道法律规定,其结果是主体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例如,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已过,其提出的理由是,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是文书是其单位诸如秘书、门卫、传达人员接受,其本人并未被告知,这就是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所以其要为自己的(自己的工作人员)的过失承担后果,因此而丧失了行政复议的权利,这种情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经常出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