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实效
法的实效从法的服从于适用角度考量法律规则事实上的状态,法的实效体现在社会大众包括公权力主体,按着法律规则的规定当为而为、不当为而不为。法的实效体现在法律自身特性之外,是社会主体的实际行为。法的实效是从实然角度对法的规则的分析,是从动态法的角度对法律运行的判断。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则具有效力是因为法律规范本身,社会法学派认为有效的法律规则才是法律规范,他们所探讨的前者关注法律规范是什么,后者关注法律规范应该是什么。法律规范本身符合正义、合理的价值要求,是法律规范具有实效的前提,只有这样的法才值得社会大众去遵守和执行,否则法的实效无从谈起。“宣称一项法律规则有效的目的就在于确保该项法律规则得以有效地遵守和实施。然而,如果许多人都认为该项规则是完全不合理的或非正义的,那么这一目的就无从实现。所以,当一条规则或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只有用服从正义的基本要求来补充法律安排的形式秩序,才能使这个法律制度免于全部或部分崩溃”[10]。
法的效力有一个向法的实效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法的实施过程,是应然的法向实然的法转化的过程。特定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是应然的法向实然的法转化的中介,转换率越高标志着法律规则所承载的合理预期比例越高。有效的法律规则才是法律规范,当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存在一定距离时,它所反映的是立法者的社会预期与社会大众的合理预期之间的差距,也说明在一定程度上规则理性是存在现实偏差的。而法律规则所处的法律秩序的实效制约着法律规则的效力,即社会单个主体规范化的效力以整体法律秩序的实效为必然条件,单一法律规范的失效并不会导致法律秩序丧失整体效力。规范法律秩序实际上被适用和遵守,就表明一种有效的法律秩序的存在,或者说,效力以实效为条件,属于一个规范体系中的规范,在具有实效的秩序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的。违反作为秩序规范的规则,将会产生一定的损失,也是对秩序约束力中合理性方法的义务观的破坏,社会秩序要求社会主体按着一定义务与典范的方式安排自己的行为,这才是符合公理的。(https://www.daowen.com)
综上,理解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基础在于法律规则的应然与实然维度,宏观与微观范畴,法律规则有效是法的实效的前提,法律规则总体上的实效性决定了法的效力在实践中的真正实现,这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而法在价值上的正义性、其功能的社会适应性和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应该是立法程序中的主要关切。而法的价值和功能的有效实现,实现法的效力与实效的统一,则是执法程序中的主要关切。